工傷問題請教

工傷問題請教

去年一月工作中受傷休養9個月康復80%,目前已經回公司上班公司三月才申請勞保補助,前三個月是公司先付全薪人資要我退還公司支付的全薪疑問點是申請勞保補助不是勞保支付70%公司需付30%嗎?看明細感覺公司的30%也還回去了詢問勞工局說只要確認受傷前工資是否有給付,只需退還前兩個月100%第三個月30%
自己的看法是一月薪水47371-24198(受傷前的薪水)=23173二月薪水43445三月薪水30% 43445*0.3=13034應還公司79652
怎麼公司算到161585?
2025-01-14 10:0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工傷問題
彰化張敬軒 wrote:
看明細感覺公司的30%也還回去了詢問勞工局說只要確認受傷前工資是否有給付,只需退還前兩個月100%第三個月30%
自己的看法是一月薪水47371-24198(受傷前的薪水)=23173二月薪水43445三月薪水30% 43445*0.3=13034應還公司79652
怎麼公司算到161585?

https://hrmall.104.com.tw/blog/post/63989

《勞基法》59條工資補償,需全額給付,不得預扣保險給付!

有關《勞基法》第59條工資補償的基本規範,可先參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的說明

1.原領薪資補償,應於原發新日發給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0條: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補償勞工之工資,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與。」

2.原領薪資補償,係指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上開規範已對於給付日期與數額予以敘明,但實務中相信大家都有聽聞:

「勞保局付70%,公司付30%」
「公司只要補足保險差額就好」…等等類似說法

然而此說法是很明顯錯誤的喔!!

首先,勞工保險之上限為45,800元,且勞工實領薪資與投保薪資多不完全相符。因此實際上在計算工資補償實,並不能直接以70%、30%予以認定。

再者, 《勞基法》第59條但書固有明文: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因此許多民眾會有錯誤認知,認為雇主每月給付的職災補償即「給付全額–保險給付=應給數額」,但仍如前述,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喔,以下函釋即有明確說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4月08日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

「基上,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予以工資補償,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定發給工資之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始得主張抵充』。」

簡言之,雇主仍需要每月全額給付並於保險發給「後」,方可主張抵充。

因此,倘雇主主張勞工「將」會有保險給付,因而不願給付全額工資,而只願支付差額,此時即已屬於違法而將受2至100萬元之罰鍰喔!!許多雇主會擔心事後要求勞工返還給付很困難,此時建議可與勞工事前以書面方式約定返還保費方式。此外更需要特別注意,保險費用只能抵充「雇主給付數額」,因此若保險給付500元,而雇主實際給付為300元,額外的200元仍屬於勞工,雇主無權要求返還喔(因為一般保險受益人為勞工)!!
「大千世界,無掛無礙, 自去自來,自由自在, 要生便生,莫找替代。」
請上勞動部網站「民意信箱」寫信發問,6天內用電子郵件回覆。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