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媽媽乳癌復發第三次
台灣的職場會給員工什麼照顧假嗎?
事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雇主可以不給薪。
普通傷病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者,其治療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雖然此條文是針對勞工本人,但若勞工因需要親自照顧住院或門診治療的家人(例如:陪伴就醫、住院照護等),經提出相關證明,部分公司會彈性准予請普通傷病假。
特別休假(特休):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按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工可自由安排特休時間,若有照顧家人的需求,可優先使用特休。特休期間,雇主應照常給薪。
家庭照顧假: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期間,雇主可以不給薪。此法條雖然有「家庭照顧假」之名,但實際上是併入事假計算,且一年僅有七日,對於需要長期照顧家人的情況來說,幫助有限。
結論: 有問題請打1999轉當地勞工處相關人員詢問福利及請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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