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基本8小時,每六小時要給休1小時,休息時間是不算薪的,
工作超過8小時算加班,一天最高12小上限 = 8/h + 4/h,
每周最多40小時,等於說一周最多只能上5天班,一個月基本只能是15天,
依最低時薪來算,$183 * 8 * 15 = $21,960,如果能以月休八天來算,
基本也能有$183 * 8 * 22 = $32,208,更不用說有時可能只有3/h至4/h不到,
這樣的規定對於那些想賺錢的勞工來說,根本就是種惡法嘛!
為了這種的限制,明明只要在一間公司就能賺到錢,
變成還給多兼差幾份工,到不同地方不同公司上班,
如果真的是想保證勞工的權益,加班費與每日上限保留,
取消每週工作時數40小時限定,想賺錢的來上班就好啦。
難道只為了確保正職的薪資比兼職高嗎?
不懂這樣的限制到底是造福勞工還是降禍勞工呢?
陽光小肥 wrote:因為不是每間公司都可以月薪能達到7,8萬甚至10幾萬阿!!
沒有技術能力或無法吃苦~ 就別告訴大家你無法賺到這種薪資
新聞不是很常提到一些既辛苦又耗體力的工作找不到人且薪資很高的(5到7萬)~~
怎麼~ 不敢去應徵喔



你不是在文中提到 "明明只要在一間公司就能賺到錢"
找家肯給高薪資的公司不就好了
老是找那種小公司,當然老闆給不出高工資,你只好去兼職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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