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計法請教

家人是做警衛的,聘書並沒有簽84-1,排班2早-2晚-2休,每班12小時,12小時沒有休息時間,每月平均上班240至252小時,國定假日完全沒有補薪和補休,這已經違反勞基法,跟公司詢問了四個月,人事部完全沒有計算過怎樣賠償,公司不願意按勞基法賠償和解,直接叫家人去勞動局調解,因為公司認為警衛工時就是要按照84-1,但經了解沒有政府核備根本就不能用這一條法規。

現在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想請問一下計算方法是否對的

每月工資+誤餐費+2天加班津貼

1)是否這三個金額加起來才是平均月薪
2)加班時數超過法定一個月46小時,也是按1.67計算嗎
3)排班國定假日上班,是否要雙薪,計算方法是否8小時+加班8-10小時x1.34和11-12小時x1.67
4) 排班遇上國定假日,是否要有補薪一天
5)特休也是用(每月工資+誤餐費+津貼)的總工資除30×7天嗎
6)如果勞保是33,300等級,欠薪計算平均是45,800等級 ,是否勞健保都要追討,因為這是高薪低報了
7)這幾年欠薪是否可以追加利息

請問有經驗的大大可以指教一下嗎🙏🏻
2024-10-08 15:52 發佈
勞工局比較有經驗,不要問網友

工廠自聘的警衛仍然比照保全員適用勞基法第84-1條。


樓主,很多細節你可以上勞動部網站「民意信箱」寫信發問,三天內就用電子郵件回覆。寫越詳細越好。保全員仍然有特休…….。

全台灣有99 %的保全公司不遵守勞動部的規定,對於保全員都少給薪,也就是積欠工資。


勞基法規定的每月工時分兩種,一種是常規的規定指每週40小時又每月加班時數46H這樣月總工時206H。另一種是第84-1條並沒有明訂每月工時多少,但勞動部有行政命令核淮工時是240H,上限不得超過288H。第84-1條是授權勞動部指定某些行業不適用常規的規定。


社區的總幹事、秘書以及清潔工是屬於物業部分,也就是勞基法常規的規定,不是84-1條所規範的。


對於84-1條的薪水算法,勞動部有另外一套規定。採用勞基法84-1條的勞工最典型的就是保全員,核准工時240H。其薪水計算公式是「基本工資 + (基本工資∕核准工時) X(核准工時-每月正常工時)」,將法定單週40H反推年度總工時,再分攤至12 個月,故每月正常工時=(40×52週﹢8時)/12月=174小時。保全員240H工資不得低於27470+(27470/240)X(240-174)=35025元。基本工資為27470元/月,換算時薪27470元/240時=114.5元,保全員月總工時若是288小時,超過的48H有包含加班費其算法(114.5元×4/3)×48小時=7328元,再加上35025元共42353元;即288H不得低於42353元。


240H要是低於35025元,288H要是低於42353元,這就違反規定,保全員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明年240H不得低於36452元,288H不得低於44076元)。


第84-1條所指定的行業,勞動部並沒有規定一個班要上幾個小時。核准工時240 H,僱主可以安排一天上8小時,那這樣每天上班一個月就是240H。


有些月份31天,有的是30天(28天)。不管一個月有幾天,都是用月總工時來算薪水。有些保全公司不分大小月,會用一個月休6天然後給多少薪水,這樣一整年算下來保全員吃虧的。


做一年特休有十天。剛發過去的是網路上面的截圖,重點在「分別給予」。保全公司一般一天算1000元,10天就是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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