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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無預警地資遣,該如何給付給員工?

我是一名工讀生,當然選擇當工讀生最主要的原因是能有彈性的工時,當初面試時也談過基本上能給的時間我盡量會排班,任職期間我也非常配合老闆所說的一週上三天班!

進到這間網路行銷公司,我也是盡我所能在做事,但在我剛進去沒多久的時候,我就發現裡面流動率很高!做第一週,我左邊的離職,在做幾週,我後面的跟我說他要離職?那時候前人就跟我說要好好的看這間公司…不要聽他們講什麼,而是觀察他們所作所為,當時我不以為然,想說我也只是工讀生,就是做好份內的事情就好了。

有天,老闆在會議室內詢問我說要不要轉正職,當時因為我自己有其他安排,所以我委婉跟老闆說:因為我還有其他安排,所以目前還沒有轉正職的考量~老闆當下也沒說啥就是摁摁好~

在這段期間內,其實我還是當工讀生,但就是幫他卡正職的位子,做一些正職要做的事情,上班一樣上三天(1.3.5)做事一樣就是做五天的事,基本上禮拜三來就是做禮拜二+禮拜三的事,禮拜五去就是做禮拜四+禮拜五的事,當時我也覺得缺正職沒關係,我再忍一下!近期老闆終於把人補齊了,也回歸正軌,開始輔佐正職處理一些雜事,把雜事處理完。

今天早上上班時候,也無察覺到任何異狀,甚至,老闆還跟我說今天要把下個月某平台變價的商品全部處理好哦,我答應了,也處理完了,甚至把另一個平台的版位也排好交出了!
直到下班前五分鐘不到!那時其實我不太舒服,再加上很想上廁所,結果被一個小主管?帶到會議室(因為是小公司,所以這裡職稱劃分沒有很清楚,當時老闆已先下班離開)
他說因為之前跟我談我轉正職,但我因為那時沒考量轉,現在人補齊了,工讀生基本上排班也不會很確定一週能給幾天班,也怕我在等上班(當然我聽得出來是假的)

結論就是—》要資遣我,也算給我看我一週上班時間,也因為我做超過三個月,他們沒有提前十天預告要資遣,所以給予補償, 結果只領四天工讀薪資,我當下傻眼,腦子也很空白,但小主管要我簽名,當下我其實不想簽名!我反問她我能帶回去看嗎?卻遭他拒絕!他要我現在就簽… 最終,我就是不甘心也不舒服的簽名了,但簽的時候我就問他,如果之後這些東西有問題呢?他說那我在跟他們反應…

但回家路上,越想越覺得不對勁,雖然自己有稍微上網看了一下法律東西,但還是覺得很怪,想問一下懂法律的大大們,如果雇主在勞工精神狀態不好情況下,脅迫員工簽名,這樣資遣算成立的嗎?因為資方算的預告期為:9/27(五)告知,所以十天為9/28(六)~10/7(日)十天 ,但說工讀實際上班時間只有四天,所以給四天…….這樣是合理的嗎…?

——

被臨時資遣後,原本排定好的很多事都直接被打亂,甚至嚴重影響到生活……排定的事都開始砍掉…第一次遇到這麽沒人性的公司,要資遣連提前說讓你找工作的機會都不給你…滿無奈也滿無助的…
2024-09-28 1:43 發佈
uvwei wrote:
我是一名工讀生,當然...(恕刪)


工讀非正職員工也有資遣費的問題嗎?

能領資遣費大家早就找打工仔的地方工作了
資遣是好事~你只要照法規走肯定有補償金可拿。

1.必需留存與核實庸主有沒依法投「勞保與健保」尤以勞保這和失業保險有關。

2.脅迫員工簽名、可不用理會、若庸主有脅迫行為「記得開手機錄音」交給所在地勞工局、你有獎金可拿。

3.資遣前務必留存/拍照/錄音等一切和自身權益的事證「上班工時/薪資條/資遣公告或文書」

4.一但雙方結束庸傭關係等同路人、身為弱勢方、千千萬萬別心存善念、一定要懂得爭取自身法律權力、因為社會職場就是一場「人善被人欺 馬善被人騎」的地方、遊走職場三十多年、變身成了創業者的見解。

5.跟庸主拿「資遣證明單」他若不給更好、讓勞工局幫你拿順便收罰單、但前提是出勤記錄要正常、證明無過失~

6.而要證明雇主在勞工精神狀態不好情況下,脅迫員工簽名?你簽的是「自願離職單」吧、那不叫資遣、是不想付資遣費啦~立即跟雇主主張此簽立的「自願離職單」是非自願需收回作廢「記得開手機錄音」、並主張要求開立「資遣證明單」即可、否則日後找勞工局很麻煩。
資遣員工不需要預告
否則員工不爽搞破壞怎麼辦?
照勞基法走
老闆不願意
去申訴,去告
只要你不嫌麻煩
mariase

資遣要預告原因還要合法,現在勞工改打確認僱傭關係,公司打輸薪水要給付到復職為止,比幾萬元的和解金好賺多了,現在有勞動事件法,對勞工來說討錢沒以前那麼麻煩

2024-09-30 10:47
單眼、單車、單身旅行

資遣依勞基法當然要預告,但實務作法就是直接給預告薪資,也就是原告提到的 4 天。被資遣的人心裡會不爽,但這就是讓你這幾天白領錢可以直接去找工作,不用進辦公室工作了。

2024-10-07 10:31
uvwei wrote:
我是一名工讀生,當然...(恕刪)

別想太多
確定該收到的薪資有沒有收到
其他就是調整心情
現在很缺人
不會找不到工作
自己欠缺警覺心,觀察力 ... 都有同事提醒了,注意公司的“ 言行一致” ,還是自我感覺良好..
這種事,不就是找人事,或是打電話到勞工局問。
這種就是拍拍屁股 趕快找下一家

不要眷戀 也不要執著

盡量不要找小公司
照著法規走,該是你的要極力爭取
所以相關的法律知識還是要有
不然被凹了都不知道
uvwei wrote:
我是一名工讀生,當然...(恕刪)

1.工讀生本就是公司根據需求找的短、中、長期非正職人員,當需求結束,本來就可以以任務結束為由,予以資遣,而且你們公司是有依照勞基法規定進行預告且給予資遣費,這方面我覺得沒問題。
2.預告期間就是依你原本可以領的日薪計算,你本來就不是每天都有打工,當然不可能會給到10天的薪水呀,而是會以這10天裡,你應工作的日數去計算,所以這部份我覺得也OK。
以上是我自己的認知,但建議還是去勞工局詢問會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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