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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 員工頻繁請假+曠職以及資遣的問題,希望有專業的幫忙回答

公司面試了三名員工(分別為ABC),都還在試用期

工作時間8小時,周休2日
(不是休六日 而是一周7天 有2天休假、遇到國定假日就多一天假,但仍然是排休制,也就是一定要有人上班)

可以用什麼名義開除嗎?
薪水方面可以怎麼算?(符合勞基法的)

三人都是8/29開始上班,有投保勞健保

AB為情侶(大學生) 兩人上班時段不同 A早,B晚
上班時常睡覺、打瞌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半小時以上或者外出吃飯將近2小時以上

C男(已婚社會人)
每天遲到30分鐘~3小時

A、B
9/8 AB兩人曠職,當天用電話、任何聯絡方式都連絡不到人
隔天上班辯解說 我以為自己休假,但不採取,照樣曠職計算
9/10 A休假 B請生理假
9/15 A曠職 B休假,B打電話說 A身體不舒服要請病假
隔天照樣沒給醫生證明,A說不想看醫生,如果要證明現在可以去補看醫生...(這什麼腦迴路?
9/18 A休假 B請病假(未給病假證明 也沒說明什麼原因)

C(社會人)
接送小孩、牽車、各種理由遲到,每天遲到,最少30分鐘以上最長3小時

8/29到9/21現在 為止
A 曠職2天+病假2天(都未附證明)
B 曠職1天+生理假1天+病假1天(病假未附證明)
C 未曠職、每天都遲到(最少30分鐘 最長3小時),沒有一天準時上班過,然後也堅持要準時下班

請問有什麼相關法律可以開除這些員工

AB大學生說 這樣公司要付給他遣散費,連休假都要給薪

現在勞基法有這麼畸形? 如果試用期就一直曠職都能有遣散費跟正常給薪

那大家都去面試一堆工作之後瘋狂曠職 等到被開除的時候再跟老闆要遣散費?
無故曠職 當天直接放空城,已經造成公司損失了還有臉要遣散費?

請問有什麼相關法律可以開除這些員工或者扣薪嗎?
2024-09-21 18:32 發佈
勞基法相關規定都查得到,遲到跟曠職就是依工時比例去扣。
現在沒試用期這種東西,沒有到達解雇的條件只能資遣,簡單算法就是一年年資給半個月薪水,未滿一年就按比例給。
法規擺在這裡,招募員工遇到不合的也只能照著走,這是當雇主必需承擔的。
Ricado

法律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並不是不能有『試用期』,而是由勞資雙方自己去訂。

2024-09-22 9:46
x零點x
x零點x 樓主

照著走的意思是? 他們上班也不服公司工作安排 也無故曠職,請病假不附帶證明,這種難道真的都拿他沒辦法? 9/18請他們離職 死賴著不走 隔天還來上班 這樣是有什麼法可制?

2024-09-22 16:58
x零點x wrote:
公司面試了三名員工(...(恕刪)
曠職與天天遲到有夠扯。資遣條件部分曠職是連續三日或一個月內6次樣子,怎麼資遣就直接請教主管單位了。
x零點x
x零點x 樓主

現在是他們連一個月都還沒做完就這麼多遲到+無故曠職了,相信在座各位應該都不可能讓他們繼續留職吧? 更況且他們8/29上班 9/18請他們離職,他們死賴著不走

2024-09-22 16:56
Lucky John

如若屬實那麼遇到這樣不懂事的小朋友,Google地圖中公司或店家是最常被搜尋的,評價部分稍微留意免得被影響。

2024-09-22 22:42
wayne1739 wrote:
現在沒試用期這種東西


法律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並不是不能有『試用期』,而是由勞資雙方自己去訂。

我姪子今年陽明交大畢業,去了台北一家外商,試用期 6 個月。
多年前,高雄有一家軟體公司,還常常接政府標案,試用期 8 個月。

當初勞基法刪除試用期的規定,一堆勞工團體還在叫好,不知道好在哪。

雖然可以有試用期,但是不能因為是試用期而和一般員工的福利有所差別,包括薪資、年資、休假、資遣等。

試用期被資遣,勞工還是可以受到勞基法的相關保障,但是對雇主來說,也不是沒什麼保障:
1. 曠職就依曠職處理。
2. 雙方既然都已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間就可以依『不適任』請他離開,最好是留下約談紀錄。
3. 資遣費,其實沒多少,依照新制,每滿一年給半個月(15天),平均做一個月給他 1.25 天。
4. 未滿半年,根本沒有特休,除非之前有假日沒有排休。
5. 預告工資部分,滿三個月提前 10 天,所以未滿三個月,不需預告。其實這也是參考以前『試用期』的概念。

簡單的說,假設做了兩個月,就跟他說你明天不用來了,依據勞基法規定,你的資遣費 2.5 天。

但是如果常常曠職,「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即予以解僱,且毋庸給付資遣費。

依勞基法第12條第6款之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另依同法第18條第一款之規定:依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
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x零點x
x零點x 樓主

AB兩位8/29上班,9/18請他們離職,他們死賴著不走,這樣是要繼續累積上班時數?

2024-09-22 16:54
x零點x wrote:
公司面試了三名員工(...(恕刪)

出來就是為了賺錢 曠職&遲到少領錢
面試三個 三個都這樣很太幸運了吧??
x零點x
x零點x 樓主

底下有補充,大學生感覺就是有備而來的

2024-09-22 16:53
主要是他們是從8/29開始上班,也根本還沒滿一個月就開始搞曠職搞失蹤搞遲到

要付資遣費沒問題,主要是有什麼辦法請他們"自願離職"?

如果非自願離職 看了一下還要給他們找"工作"的假,也就是他們不用來上班照樣領薪水...

前幾天跟他們講了請他們離職,結果隔天又跑來公司,他們擺明死賴著不走,然後用勞基法威脅,說這樣資遣費什麼的OOXX

曠職也沒有連續3天 而是會看時間曠職或請假 會避開勞基法規範的範圍,然後請病假 都不附任何證明

只有其中一位請生理假(這個沒辦法證明所以當作有這回事)

但另一個大學生病假 就以"我不想看醫生"為理由

沒申請診斷證明跟病假證明,還說 我現在去申請?


阿還有我昨天發燒頭痛整天 然後今天去找醫生看醫生拿證明的?

以上內文都是 上班不滿一個月內他們就原形畢露...

AB大學生問題比較大,感覺就是慣犯,而且他們之前都在FB社團找那種
類似時薪的那種臨時工的工作,都沒做過正職

C則是出社會了 可能也不在乎錢,所以遲到當成理所當然,這個可能比較好講話 勸離應該會正常離職
C的問題在於遲到太誇張,還表示要正常下班,每天根本做不到公司規定的8小時,但沒礦職
rubaruba

他們可以請假申請,你可以不簽準假讓它變曠職

2024-09-25 16:42
x零點x wrote:
主要是他們是從8/29...(恕刪)


法條都給你了,你不會用要怪誰。

工作滿三個月才有預告期。
沒有預告期,哪來的謀職假。

正式通知他解雇日起,就不需要再付薪水。

重點是你不能再派工,必要時就報警。




==
勞基法第 16條第二項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Ricado wrote:
法條都給你了,你不會...(恕刪)


有些人就是一目十行,但只看懂兩行,頭尾那兩行!
上面已經有業主講解的很詳細了

最後給你個實務操作的技巧

大學生賴著不走也沒關係

通知終止勞雇關係當日起算,敘明事由寄存證信函給勞雇契約紀載地址

之後賴著不走報警驅離即可
x零點x wrote:
公司面試了三名員工(...(恕刪)

直接給資遣費資遣即可,曠職、遲到不給薪可扣除,除此以外需依照月薪比例給薪,是的,勞基法就是這麼畸形,但你如果可以舉例這些員工對公司造成的損失,那你可以提告額外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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