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面試了三名員工(分別為ABC),都還在試用期
工作時間8小時,周休2日
(不是休六日 而是一周7天 有2天休假、遇到國定假日就多一天假,但仍然是排休制,也就是一定要有人上班)
可以用什麼名義開除嗎?
薪水方面可以怎麼算?(符合勞基法的)
三人都是8/29開始上班,有投保勞健保
AB為情侶(大學生) 兩人上班時段不同 A早,B晚
上班時常睡覺、打瞌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半小時以上或者外出吃飯將近2小時以上
C男(已婚社會人)
每天遲到30分鐘~3小時
A、B
9/8 AB兩人曠職,當天用電話、任何聯絡方式都連絡不到人
隔天上班辯解說 我以為自己休假,但不採取,照樣曠職計算
9/10 A休假 B請生理假
9/15 A曠職 B休假,B打電話說 A身體不舒服要請病假
隔天照樣沒給醫生證明,A說不想看醫生,如果要證明現在可以去補看醫生...(這什麼腦迴路?
9/18 A休假 B請病假(未給病假證明 也沒說明什麼原因)
C(社會人)
接送小孩、牽車、各種理由遲到,每天遲到,最少30分鐘以上最長3小時
8/29到9/21現在 為止
A 曠職2天+病假2天(都未附證明)
B 曠職1天+生理假1天+病假1天(病假未附證明)
C 未曠職、每天都遲到(最少30分鐘 最長3小時),沒有一天準時上班過,然後也堅持要準時下班
請問有什麼相關法律可以開除這些員工
AB大學生說 這樣公司要付給他遣散費,連休假都要給薪
現在勞基法有這麼畸形? 如果試用期就一直曠職都能有遣散費跟正常給薪
那大家都去面試一堆工作之後瘋狂曠職 等到被開除的時候再跟老闆要遣散費?
無故曠職 當天直接放空城,已經造成公司損失了還有臉要遣散費?
請問有什麼相關法律可以開除這些員工或者扣薪嗎?
wayne1739 wrote:
現在沒試用期這種東西
法律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並不是不能有『試用期』,而是由勞資雙方自己去訂。
我姪子今年陽明交大畢業,去了台北一家外商,試用期 6 個月。
多年前,高雄有一家軟體公司,還常常接政府標案,試用期 8 個月。
當初勞基法刪除試用期的規定,一堆勞工團體還在叫好,不知道好在哪。

雖然可以有試用期,但是不能因為是試用期而和一般員工的福利有所差別,包括薪資、年資、休假、資遣等。
試用期被資遣,勞工還是可以受到勞基法的相關保障,但是對雇主來說,也不是沒什麼保障:
1. 曠職就依曠職處理。
2. 雙方既然都已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間就可以依『不適任』請他離開,最好是留下約談紀錄。
3. 資遣費,其實沒多少,依照新制,每滿一年給半個月(15天),平均做一個月給他 1.25 天。
4. 未滿半年,根本沒有特休,除非之前有假日沒有排休。
5. 預告工資部分,滿三個月提前 10 天,所以未滿三個月,不需預告。其實這也是參考以前『試用期』的概念。
簡單的說,假設做了兩個月,就跟他說你明天不用來了,依據勞基法規定,你的資遣費 2.5 天。
但是如果常常曠職,「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即予以解僱,且毋庸給付資遣費。
依勞基法第12條第6款之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另依同法第18條第一款之規定:依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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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要付資遣費沒問題,主要是有什麼辦法請他們"自願離職"?
如果非自願離職 看了一下還要給他們找"工作"的假,也就是他們不用來上班照樣領薪水...
前幾天跟他們講了請他們離職,結果隔天又跑來公司,他們擺明死賴著不走,然後用勞基法威脅,說這樣資遣費什麼的OOXX
曠職也沒有連續3天 而是會看時間曠職或請假 會避開勞基法規範的範圍,然後請病假 都不附任何證明
只有其中一位請生理假(這個沒辦法證明所以當作有這回事)
但另一個大學生病假 就以"我不想看醫生"為理由
沒申請診斷證明跟病假證明,還說 我現在去申請?
阿還有我昨天發燒頭痛整天 然後今天去找醫生看醫生拿證明的?
以上內文都是 上班不滿一個月內他們就原形畢露...
AB大學生問題比較大,感覺就是慣犯,而且他們之前都在FB社團找那種
類似時薪的那種臨時工的工作,都沒做過正職
C則是出社會了 可能也不在乎錢,所以遲到當成理所當然,這個可能比較好講話 勸離應該會正常離職
C的問題在於遲到太誇張,還表示要正常下班,每天根本做不到公司規定的8小時,但沒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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