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升高三,在一間飲料店做工讀生,當初應徵的是櫃檯人員,求職內容並沒有寫到要幫忙做飲品、補料等內容,但我覺得飲料店多少都要會,剛面試時也沒有說到櫃檯缺錢的話要補錢等,是在我提8/25離職的時候店長才告知我,他的意思是如果當日打烊算錢後發現有少錢,有站到櫃檯的人一起平分,但我只有上早班(晚班有其他人),交班的時候並不會再算一次錢,只有打烊之後店長自己算,勞基法有規定不能從薪水扣錢,店長的意思是隔天上班補現金,想請問大家這樣合理嗎?
詞瑜 wrote:
只有打烊之後店長自己算,勞基法有規定不能從薪水扣錢,
店長的意思是隔天上班補現金,想請問大家這樣合理嗎?
不合理啦
但是如果沒多少就算了
找勞工局來理論,曠日費時很耗精神
你自己算算,划不划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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