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原本掛名董事的同事離職了,因公司組織雖小但還是需要三董一監,所以總經理請我幫忙掛名董事,之後也沒領過任何董監事酬勞和車馬費,令我不解的是明明就是領薪資上班的勞工依就業保險法繳了十幾年的保險費,要申請失業給付,卻說依公司法董事算公司負責人不能領,依"就業保法"收錢卻依"公司法"說不符資格,為何不當時在我登錄董事時發文告知失去就業保險資格,就不會有這種損害勞工權益的事發生.
向勞工局申訴(申請審議)之後,收到回覆說我是股東並任職董事,所以不符資格.但我的股東身分是我用自身積蓄認股來的,又不是純投資的股東,失業又不能領失業給付,認股的錢公司清算後也只能拿回一點點,為了生活只能應急找到環境不太好的傳統工廠上班,寫這篇就是想勸幫忙公司掛名董事的傻瓜勞工不要跟我一樣失業還被耍了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