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做行政工作,需要經常在文件上蓋姓名章。
所以剛入職時公司有幫我刻一顆木頭姓名章,放在公司抽屜,方便蓋章。
最近已提離職,跟主管說想用買的,把公司幫我刻的姓名木頭章帶走。
主管說木頭章的材質用最便宜的,字體是用最常見的字體。如果真有心,要再刻個8顆、10顆都不成問題。
所以拒絕讓我離職後帶走。
所以想請問各位網友意見,等我離開公司後,我之前辦公蓋用的印章還留在舊公司,這樣妥當嗎?
還是應該堅持說要帶走公司幫刻的辦公蓋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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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8更新
謝謝各位網友的建議,我決定明天最後一天上班,再問一次,可不可以用買的,把印章帶走。
如不行,明天就特別在其他同事面前再提一次,我沒把辦公蓋用的印章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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