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近期有收到國稅局的所得稅試算
但在金額上有一些疑問
我平均月薪大約 60000 左右
但所得總額實際除12後每月約38000
也確認過提撥的勞保/職保範圍x12也超過45000
所以我想詢問
一、有什麼原因會造成所得總額差異如此大嗎?
二、實際上退休金提撥是看勞保金額去算嗎?
ian.liang wrote:
二、實際上退休金提撥是看勞保金額去算嗎?
新制勞退退休金是看健保投保金額的6%。勞保最高投保金額45800元。健保最高投保金額150000元。
勞工健保費繳得少,新制勞退帳戶就繳得少。
樓主的意思應該是,每個月領到的薪水大約六萬。但是國稅局的所得試算總額除以12之後大約是三萬八。
想要知道差異在哪裡?
我猜樓主每月領到的六萬元薪水裡面,應該有不少的免稅所得,但是樓主並不清楚。
說明一下薪資所得中的免稅科目如下:(網路查詢)
(1)差旅費:是指企業依據出差管理辦法之出差期間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因公而產生之雜費等各項費用,並需檢據申請核銷,免列入薪資所得。
(2)日支費:或稱之為「零用金」,在於勞工出差期間的特支費或個人支出補貼,企業依據國稅局公告知各國各地區之每日核銷標準而給予員工出差補貼,不須檢據申請核銷,免列入薪資所得。
(3)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平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出勤皆稱為延長工作時間給予加班費,46小時內的加班費免列入薪資所得。企業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者,每月不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內的加班費免列入薪資所得。
(4)假日工資: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因出勤領取的加班費,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出勤及第39、40條規定給予加班費者,免列入薪資所得;且加班時數在每日8小時內,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另外,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全日工時均免稅(財政部74/11/13台財稅字第24778號函)。
(5)特休未休工資: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本特別休假日原意是讓具有一定年資之勞工有足夠天數的休息;如因同條第5項應休未休特休之日數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4-1條第1項第1款之工資計算者,免列入薪資所得。
(6)伙食費:企業依據員工出勤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內者,免列員工薪資所得。
六萬與三萬八間的差額是兩萬二,建議樓主試著把免稅加班、假日加班及伙食費加加看,說不定就可以解惑了。
退休金提撥是按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級距,不是按照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不過,兩者間重合區間的級距數字相同,極易造成誤會。
希望以上有回答到你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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