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在公營事業工作的朋友問的。
他在A公司工作(某市的公營單位,廣義公務員),
B公司(其他市的同性質公營單位),
另B外包商稱C(私人企業)。
因為C取得B的標案需要一設備施作,但是C本身沒有那設備,
於是C想跟A借設備(是透過B牽線還是C本身的人脈不確定)。
A的設備約一兩百萬,然後A某高層同意用租的方式把設備借予C。
來龍去脈大概是這樣,細節我也不清楚,
該跑的流程跟文件都會照法規跑完沒問題。
問題是這行為本身是否有違法的疑慮.....
補充:租金等費用會直接到A公司那邊,不會進私人口袋。
該設備為A的專業設備,非專供民眾或廠商租借用。
lina33i wrote:
因為C取得B的標案需要一設備施作,但是C本身沒有那設備,
於是C想跟A借設備(是透過B牽線還是C本身的人脈不確定)。
A借設備給C,租賃合約。誰規定東西不能借,就算不能借,有高層簽核要借怕啥。
C投標的資格文件是C製作,不是聯合投標,關A屁事。
親愛的你,告訴我。
為什麼ㄊㄇㄉ不能用,而TMD卻能用呢?
如果這不是霸凌,什麼才是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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