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早就已經把平台跟外送員之間認定為僱傭關係。
公司跟勞工之間所簽訂的合約,要是砥觸(違反)法令規定那是無效的。打個比方,要是平台拿出合約書給外送員簽,內容是同意用承攬關係;其實是在嚇唬人。
由於是僱傭關係,平台要是沒有很明確的證據來證明是外送員的過錯而把外送員(永久)停權,外送員可以向地檢署遞狀控告強制罪。當然平台會拿出合約書給檢察官看,說外送員有簽同意承攬關係故無罪;可是這份合約已經抵觸(違反)法令規定是無效的。
檢察官一定會採用勞動部的說法也就是僱傭關係;不是平台說了算。曾經有外送員被平台停權,就用強制罪去控告而勝訴,復權繼續跑。
起訴後轉到法院審理,外送員可以遞狀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這樣做就不必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