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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加班費計算方式根本互相牴觸矛盾不合理!

首先,
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在《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這一條根本就是法律上的憲法規格,你可以當作人類的正常極限,而且是你政府自己規定的,應該當作準則。

結果不是,以下解釋:
加班費是用底薪來算,也就是所有的薪水除以30天,再除以8,政府都以月薪36000來比喻,
36000➗30➗8 = 150

150元是(月薪制下)時薪的錢。
用此來加乘出加班費。

也就是說這30天,你就算休假也有這筆錢可以領。每天領150✖️8 = 1200

到這裡都還沒什麼問題。
有問題的是加班費計算方式,以星期六休息日加班、8小時來說,
政府計算方式是 (36000/240*4/3*2)+(36000/240*5/3*6)= 1900元

到這裡大家應該都瞭解,
但我不能了解的是星期六當天薪水就只是1900元而已⋯⋯
也就是如果你當月只加班星期六8小時,
當月薪水為:加班費1900+薪水36000=37900

!!!

政府的解釋是月薪的36000已包含星期六的底薪150✖️8 = 1200
也就是那天你在家睡覺也有錢領的日子。
因此,你星期六工作也只能領1900元加班費。


不對吧!?
我不知道有沒有人跟我一樣,
我覺得應該是領加班費1900之外,原本的底薪也要計算下去,也就是多加150✖️8= 1200 ,
總合就是1900 + 1200 = 3100元(當月薪水為:加班費3100+薪水36000=39100元)

因為那本來就是格外出來賺的錢,不應該包括在月薪36000元裡面!

答案就在第一行:
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在《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換算是每週5天,一天8小時。
你政府既然規定正常人工作時數是這樣,而且只要達到這樣,即可領取36000月薪。
那星期六格外出來,應該就不能算在裡面!
應該另外再加一筆底薪上去,而不是說本來就有給你啦!
我知道你有給我啊,但你給我是要我躺著休息,是你自己規定的,這筆錢就是規定要我休息才拿得到的錢,是你規定的!

那我星期六出來加班,你除了36000月薪之外,
應該要再加一筆(底薪)150✖️8 = 1200元 給我才對!
不然我幹嘛出來啊!躺在家不是更好!

根本就互相牴觸!
這假如是合約,根本一堆模糊空間!
其實也不模糊,
「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這已經寫得很清楚,
任何讀到這一行字的人,
都一定以為只要做到這條件,
月薪36000元就是我的了!
任何多出的時數就要另外再加上「底薪150 + 加班費」的錢才是!
不然咧!?

鬼政府!
根本邏輯不通,
的確是財團的國家,
設一堆法律,
卻可以不照常理判斷的解釋,

事實上是資本主義剝削下,
每個人都被迫加班,
沒人對這國家有希望。

(我知道還是有人看不懂,那你真的很可憐,適合被凹,做台灣人準沒錯!讚喔👍)
2022-09-07 16:28 發佈
fadfad wrote:
台灣加班費計算方式根本互相牴觸矛盾不合理!


嗯,你說的對,應當爭取.請問,樓主覺得,應該改成哪個國家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呢?
fadfad wrote:
也就是如果你當月只加班星期六8小時,
當月薪水為:加班費1900+薪水36000=37900


上面你再仔細看看~ 有沒有包含週六1200的薪資~~
醒了沒
Vanity is definitely my favorite Sin ~~~ "The Devil's Advocate" ~ John Milton
原來是這樣算,
我公司是雙倍,就類似你寫的3100元。


建議您可以換公司,竹科這邊很多公司是雙倍算。
你算錯了

在台灣都是用底薪去算加班費

不是用之前的平均全薪去算


高雄一些百大企業從以前就都習慣壓低底薪
然後讓你拼命加班
加班費就會比較便宜
年終也會比較便宜

有的說保障14個月
其實都是保障底薪
年終1個月是給底薪
很矛盾阿
fadfad wrote:
我覺得應該是領加班費1900之外,原本的底薪也要計算下去,也就是多加150✖️8= 1200 ,
總合就是1900 + 1200 = 3100元(當月薪水為:加班費3100+薪水36000=39100元)


不對吧,假日的薪水1200已經包含在月薪裡面
為何那天的薪水要給你兩份?
加班費沒研究過,我工作21年從來沒領過.
加班費我沒有研究過,因為我們公司從來不給加班費,加班只給你換補休而已。
補休的規定也很賤,勞基法的加班費有規定要乘倍率,補休卻沒有規定,所以每家補休的公司規定都是加班幾小時就換補休幾小時,也難怪一堆公司都只給補休不給加班費比較划算。
Omega0510

我前公司補修每年12/31清算,你沒休完直接歸零也不補錢給你,這才叫賤。

2022-09-08 17:31
Yaude Huang wrote:
不對吧,假日的薪水1200已經包含在月薪裡面
為何那天的薪水要給你兩份?


這個說法比較符合目前業界的認定, 現在一般所謂假日出勤領雙薪就是這樣操作的, 本來這個假日就有支薪(1200), 當天如果上工前八小時就是以1.0倍的薪水計酬, 超過八小時之後才是比照1.33(第九及第十小時的工作)及1.66(第11小時起算)的倍率

至於加班換補休就真的是資方佔勞方便宜了, 因為倍數不對等, 這個很常見, 公司要控制加班費的給付, 很多時候會凹員工用補休的方法來抵, 尤其是產線很多時候是跟者訂單的淡旺配合, 用這樣調整員工的工時成本最低, 我是覺得這樣的做法至少要在獎金方面補償

另外就是現在因應疫情, 有些員工會早上請個兩小時的假, 然後晚個兩小時下班, 實際上依然是工作八小時, 但他實際補早上請假的兩小時是用1.33的倍數再算薪水的, 所以有些公司也跟者把規定寫清楚一點, 就是加班的倍數要以實際工作超過正常工時後才起算, 我是覺得勞資雙方把規定說清楚講明白沒甚麼不好, 然而彼此防成這樣是有點過頭了, 勞基法只是底線的精神, 真正的工作條件還是勞資雙方合議後的共識為準, 至於有沒有違法其實有些模糊的空間, 只是台灣工會組織活動的做法並不普及, 員工在簽約時處於弱勢沒有談條件的狀況居多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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