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因台鐵員工決定於5月1日集體休假,衝擊到當天的鐵路運輪交通,引發不小的爭議。
魏律師說新聞
雖然有媒體稱作是五一罷工,但在法律上,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第5條之1的規定,以及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工於勞動節應休(放)假,如適逢例假日或休息日的,則應予補假,且此一補假日,可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因此,台鐵員工其實只是合法行使休(放)假的權利而已,不是罷工,這是必須要先澄清的,以免大家對台鐵員工有誤會。
接著,或許有民眾會有疑問,如果在勞動節上班,該怎麼算加班費呢?以下,魏律師用月薪計酬全時制的一般情況來說明
第一種情況,如果勞動節是發生在平常的上班日(例如星期一到五),此時,在當天出勤等於是在國定假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在每日正常工時(即8小時)內加班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縱使出勤班1小時,仍以8小時即1日工資計)。至於出勤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以外的部分,則依同法第24條第1項有關延長工時工資的規定,按實際延時工作的時數分階段、依比例計算延長工時的工資。
第二種情況,如果勞動節是發生在休息日(例如星期六),此時,因為在當天出勤等於是在休息日出勤,性質上屬延長工作的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而非第40條),按實際出勤的時數分階段、依比例計算延長工時的工資。至於出勤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以外的部分,依實務看法,因為此部分雇主本來就沒有給工資,所以此部分逾時出勤,雇主除須給付平日每小時工資外,尚須依前開規定另加給1又2/3(合計此部分逾時工資=逾時工作時數×每小時工資×8/3)。此外,雇主須另外補假給勞工。
第三種情況,如果勞動節是發生在例假日(例如星期日),此時,因為在當天出勤等於是在例假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必須有法定的特定狀況,雇主才可以合法的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且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因此,若是合法出勤(3之1情況),倘出勤時數是在每日正常工時(即8小時)內者,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縱使只出勤1小時,仍以8小時即1日工資計)。至於出勤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以外的部分,依同樣的規定,按時薪乘以實際延時工作的時數再乘以2倍來計算(即加倍發給工資之意)。此外,雇主除了原本要補給勞工勞動節的一天假之外,因為雇主使勞動在例假日上班,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還要額外再補給勞工一天假,讓勞工休息。
但倘若是違法出勤(3之2情況),如果出勤時數是在每日正常工時(即8小時)內者,依實務解釋,此部分工資應比照合法出勤的情況,加倍發給(縱使只出勤1小時,仍以8小時即1日工資計)。至於出勤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以外的部分,依實務解釋,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按實際延時工作的時數分階段、依比例計算延長工時的工資,而不是一律2倍計算。此外,雇主要補給勞工勞動節的一天假,至於雇主使勞動在例假日違法出勤的部分,依實務的看法,目前沒有要求必須要另外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額外補給勞工一天假。
由上述說明,也呈現一個問題,為什麼例假日的違法出勤,不論是在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或是在補假的要求上,反而會比合法的例假日出勤還不利於勞工呢?同樣的,國定假日出勤,它在正常工時內的工資(一律2倍)與延長工作工時的工資(分階段、分比例),兩者的倍數也是不一樣的。這些似乎都有點不太合理,也是讓人感到困惑的地方。
不論如此,以上都是身為勞工與雇主都必須要注意到的地方,魏律師建議,最好還是依照合法的規範來執行,因為縱使違法的例假日出勤看似可減少雇主成本支出,然而,一旦遭到主管機關裁罰或是頻繁的前來勞檢、安檢,雇主受到的損害可能只有更大,不會更少,可能還會吃不完,兜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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