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換一家清潔廠商,原廠商來載走清潔用品當初就討論很久哪個是你們載來的後來有說有少什麼就是從我們薪水扣一人一半,好我們清潔人員理當有這個保管管理責任這一些當作是你們載來的好了,你說一輛清潔車2000元我們扣應該是一人一千加上其他拖把水桶那些我不認為這些加起來有4000元可以扣我們一人2000元那麼多......想問這樣子和勞保局反應會有用嗎?
1. 是找勞工局2. 如果勞工有保管責任且遺失損壞需要賠償,雇主應該在勞動契約內註明並列好清單與價格。不然這種東西可以視為工具耗損3. 在沒有明定賠償責任之前,雇主不能擅自扣薪。事實上雇主無論如何不能扣薪,薪水要照發,該賠償的人再拿錢出來賠。如果你對賠償有意見,要求雇主提出發票收據,這些都可以在勞資糾紛調解會上討論。
黑羽快斗0號 wrote:之前換一家清潔廠商,(恕刪) 公司遺失物品,其遺失物品之損失,直接自你薪資扣除作為賠償...雇主不可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義扣發績效獎金或工資作為賠償之用,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且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不可以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若你認為遺失物品之損失,並非出自你的責任,你可不同意認賠,可請公司透過司法認定判斷是否應負賠償之責,在你不同意認賠情形下,公司仍然逕自扣發工資作為賠償,既屬於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二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若你認為遺失物品之損失出自你的責任,而你同意認賠且由工資中扣除,這就無所謂違不違法的問題存在.問題二...我才做一個月,員工條約上寫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工終止契約時,應依勞基法15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是以~~你工作未滿三個月,不受上述規範,隨時都可提出離職告知後,一待交接完畢結論:以上價錢如果都算原價(不以折扣價來看確實有價值4000)但他無法證明是你遺失的(除非清潔工具只有你個人專用)我是認為金額不高也算合理(就算了吧,錢這麼少光跑流程去申訴這些你就飽了)賠償金額部分,是要雙方同意不是公司說賠多少就多少(這是你的權利別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