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工作內容單純 簡單 工作量也不固定
也因為這原因 事情做完
每天都會有1~2小時
少部分會空閒到3小時是在等下班
這些是原先 應徵時的工作內容
而因為空閒時間太多
公司從其他單位調派事情來做
不是當初原單位應徵時所說的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比較起來是稍微困難
兩者都是上班8H 休1H 總9H
從勞基法看 雇主好像能隨時增加工作
但不能造成勞方負擔 要能力所及
這標準怎麼判斷? 勞方拒絕就作罷?
從勞方角度
似乎也很難拒絕 因為的確事情做完 每天都會空閒著
但是做不是應徵的工作內容 也是跨單位的該做工作
轉來原單位做 也不太合理?
從資方角度
空閒時間多
每天空閒1~2小時 浪費人力資源
但是合理增價工作量的標準是怎麼判斷?
如果願意 想知道各位大哥大姊的想法
不管哪種角度都可以
如果你是勞方資方會怎麼處理什麼想法等等
謝謝各位大哥大姊
緯12345 wrote:
原單位工作內容單純 (恕刪)
以IE的角度來看,除了休息時間(吃飯、休息)外,其餘均為正常工作時間,既然是工作時間,那就是要工作(不管是勞力還是腦力),而所謂增加工作量的定義應該是得要加班才能完成的才算增加工作量。
就工作內容與困難度來說,除非是轉換工作性質或變更部門,不然並無問題,不需徵得你的同意,至於你所擔心的個人能力問題,那就更不是問題,因為那是主管需要去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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