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到有人說至少要35000多
如果沒達到要怎麼投訴來爭取自己權益呢
爰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25,250元加上元乘以(240-174)小時之總額32,194元為其基準。
其延長工作時間48小時,如均在當日前2小時者,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應不得低於6,734元(25,250÷240×4/3×48=6,734)。
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38,928元。
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68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
我就有問我們門口的保全了,說缺人沒人要來應徵阿,先把人拐進來再說
傳產業雜工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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