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有沒有覺得在國外保安做的事情比較對應保安該做的事情,比如說保安該有的裝備,警棍,手銬,辣椒水,有的甚至電擊槍,他們有賦予的是在土地範圍內遇到突發狀況,可先處理,可先上銬,不管社區,銀行的,似乎都允許這樣做,再等當地轄區處理,台灣的保安為何沒有這樣的權力???
上銬?沒有這種事,你電影看太多被洗腦了,國外,那個國?最起馬我在米國新澤西賣場和社區看到還是警棍加電擊槍,電擊槍也很少聽說使用,真的用到後面官司賠起來公司不會幫你付,光是律師費就夠房子賣兩次也不夠付私人保全才稍有可能,那叫保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