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ba12355 wrote:*第一次發文,如果有(恕刪) 1 & 2 都不合法..... 無關乎什麼產業(1. 進公司第一天就要幫員工保勞健保。 2. 最後一個月哪有支半薪的:老闆允許你上半天班嗎!?但沒有人這樣幹的啦)3 就不一定;但基本上公司都會要求體檢第2點雖然在合約載明;但是和勞基法牴觸,是無效的這種公司別去了~~~超商打工都沒有這麼苛刻。
就算不論那三項月休6天28K,算入每月2天的加班費實際薪資大概是25320三個月後基本薪資25250,只比明年的最低薪資多70元如果用試用期薪水26K算比現行基本薪資還低這種工作有人來自投羅網當然錄取...
bbba12355 wrote:*第一次發文,如果有(恕刪) 你只要記住一件事只要跟勞基法牴觸一切都不算...該公司列的條例都不成立但說難聽點你想去上班就得遵守(不然他也可以叫你走人)一般這種約束是建立在薪資上薪資這麼低還需要考慮?這種還沒進公司先給你下馬威要你軟性接受不合理的公司還需要考慮要不要去?如果你真找不到工作還是想去上班建議你先打電話到勞工局詢問看看不然等你要離職那天你又會再上來問一次最好的辦法就是找其他比較有發展制度完善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