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任職9個月
其中工作態度越來越差
9/25日向我提出做到9月底
我也口頭上說好
但因為我們是每個禮拜日排班
剛好新進人員可以馬上上班
所以我跟該員工說不然你的薪水就算到26號
因為他9/25-9/26休假
這中間全部已獨不回
一直到9/28才跟我說這樣要付資遣費
我是跟他提出
1.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離職須10日預告
這方面你是否也沒有照規定走
2.然而遭房東投訴穿制服抽菸還亂丟菸蒂吐痰
(房東有提供監視器畫面)
任職都有告知抽菸必須脫掉制服
3.上班戴耳機聊天
4.接班人員提早到,已經上工作崗位,你待在後場等下班時間到才打卡
(聽接班人員口訴時,監視器存檔已覆蓋掉了)
這中間也都已讀不回
10/1我接到勞工局的調解申請書
我的立場是
你也提出離職了
我也是因為排班需要
這期間也不不曾虧欠他薪水
平常上班態度
我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不能好來好去
真的有必要為了這四天對簿公堂嗎
他要做到9月底..那薪水就是算到9月底...
你為什麼要少算薪水嘞?
做到那天,薪水算到那天
你不安排對方上班
對方把特休假請掉
國定假日
一樣都要給薪...不能少
少算四天薪水...就是違法扣薪
當老闆,基本法律要懂啊...
要不然,會莫名其妙被坑.....
現在..勞工也越來越精
勞工一來,勞健保就要辦...他一走,就要退
晚辦一天,會被罰
慢退一天...算你吃虧
理智哥 wrote:
1.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離職須10日預告
這方面你是否也沒有照規定走
沒照規定走...會怎樣??
第 15 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勞工沒有在十天前預告就要離職...那他就不能主張拿這十天的預告工資
如果資方開除勞工,除資遣費,還有預告工資要算
就這樣......
資遣費..應該是不用給
但是...違法扣薪...應該會被罰
那四天的薪水,你也得補給....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之維持,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 1項等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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