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對勞基法還有法律不是很瞭解,有先Google 過但沒有類似問題。
哥哥2個滿16歲但未滿18歲的小孩向打工的公司提離職,離職原因本來是寫「因個人規劃,故自願離職。」
但老闆說這樣勞工局會約談,要他們改寫「因造成公司損失,但不要求賠償,所以自願離職。」不然不讓他們離職。自己本身離職原因寫個人規劃沒被刁難過。
因為家長都在上班,所以當天沒有陪同前往辦理離職。然後小孩也沒離職經驗所以就傻傻聽老闆的話。
薪水說是要10月發薪日領,但現在小孩因為那個離職原因怕之後會有糾紛,請問那種原因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會提離是因為弟弟上班做錯了某個步驟被老闆罵,本來覺得做錯事被唸是應該的。但說是被罵五字經那種,所以提說那就乾脆2個人一起離職。
丫wei wrote:
因為對勞基法還有法律(恕刪)
離職就離職,還沒有聽過自願離職雇主會被勞工局約談的,這樣勞工局一天到晚24小時開門都約談不完
離職預告就是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 10天前預告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20天前
三年以上 一個月前
基本上只要你有預告,無論是口頭或是紙本(最好是紙本)...也確定對方收到你的通知,時間就開始算了
這吳良老闆根本是利用資訊的不對等在欺負你們....
只要離職後發薪日一到錢沒有入帳..那就是直接勞工局見了...
而被罵五字經基本上就可以另案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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