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發生職業災害可以向政府申請薪資補貼和醫療費用補貼,但錢約幾百或幾千元。
1.薪資補貼是填寫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要住院4天才有,請醫院開證明後,找老闆開。
2.醫療費用補貼是填寫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是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可以免收部分負擔,這後來才知道有這補貼。
3.勞基法第59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雇主要給勞工薪資和醫療費補償,不能開除員工,但現實是公司老闆都是直接不給薪水和醫療費,休養後仍無法上班,時間一到馬上開除,記得要拿非志願離職證明。
4.慢性的職業病可參考勞動部的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或至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看病,但現實是身體痛隨便找一間診所或醫院看,要找出疼痛原因要花很久時間才找的到,老闆不會認帳,最後當成一般傷病處理。
5.真正發生職業災害,病假跟本不夠用。
6.最後只能自己做功課,然後找勞動部。由地方政府實施勞動檢查。或是忍氣吞聲忍下來重新出發找工作。
7.自己心腸比老闆好,若老闆有給部分規定的補償,最後自己撤銷案件,讓老闆免除勞基法的罰款,再次讓自己變魯蛇。
8.大案小辦,小案大辦,幾十萬的罰款,地方政府就這樣忽弄過去。
9.幸好中央單位辦理的部份有依勞基法罰款,心情舒爽許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