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從事倉儲業 因為倉庫這裡要收起來 目前被告知是否願意配合公司更換職務
公司要調我去做業務助理 我覺得倉儲跟業助是兩個完全不相干的工作類別 想問問如果我拒絕更換的話是否可以跟公司要遣散費還有非自願離職呢?是不是可以跟公司協商關於勞基法11條第四項請求資遣費 麻煩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幫小弟解答一下 感謝
公司就是要故意逼退你讓你自動離職(不給你資遣費)
或許你可以先協調看看能否請公司開資遣給你
不願意的話(那用意很明顯如上)
你大概只能同意調職(然後做的很差等公司資遣你)
目前看起來公司並無錯(請見以下條例)
勞動部提出了「調動五原則」,明確規定雇主如果確實有調動勞工工作的必要,就應該依下列五項原則辦理,這五項原則分別是:
1. 基於企業經營,不得不調動;
2. 調動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調動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做不利的變更;
4. 調動後的工作與工作性質,必須是勞工體力及技術可勝任的;
5. 調動工作地點如果太遠,雇主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看起來你只有第4項能說嘴
但業助沒啥技術(這不配合實在說不過去)
如果我是你
我會先告知公司我會配合調職(但沒有相關經驗可能會做很爛)
到時如果公司覺得不適合再資遣我吧
之後要待要走就看你自己造化
xiang198697 wrote:基本上你的情況確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1條4項"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畢竟倉儲與業務是兩個不同部門,所需的專業知識不同,所需的技能也有所差異.
本人從事倉儲業 因為倉庫這裡要收起來 目前被告知是否願意配合公司更換職務 公司要調我去做業務助理 我覺得倉儲跟業助是兩個完全不相干的工作類別 想問問如果我拒絕更換的話是否可以跟公司要遣散費還有非自願離職呢?是不是可以跟公司協商關於勞基法11條第四項請求資遣費 麻煩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幫小弟解答一下 感謝
不過二樓ID馬很多的大大突破了一個非常大的盲點,如果公司死咬住"業務助理不需什麼技術"這一點,你有可能站不住腳,因為如果新工作內容是打打電話、Key單、訂貨、調貨、催貨、pull in .....之類的,公司稍微提供訓練即可勝任的,那麼公司是完全不違法,主要是要看新工作的內容為何才能判斷你能不能勝任.
另外其他樓的大大也提供你意見了,如果願意走出舒適圈,接受新的工作任務,自我挑戰一下或許也是不錯的選擇,畢竟工作難找,再說離職後年資也得歸零,特休假什麼的也得從頭.
如果真的不想接受公司新職缺安排,建議你先跟公司溝通看看,如果溝通無果,可以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述明你無法勝任新職缺,請公司依勞基法規定資遣你,否則將依法提起確認關係訴訟(能不能贏就交法院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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