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從事倉儲業 因為倉庫這裡要收起來 目前被告知是否願意配合公司更換職務 公司要調我去做業務助理 我覺得倉儲跟業助是兩個完全不相干的工作類別 想問問如果我拒絕更換的話是否可以跟公司要遣散費還有非自願離職呢?是不是可以跟公司協商關於勞基法11條第四項請求資遣費 麻煩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幫小弟解答一下 感謝
xiang198697 wrote:本人從事倉儲業 因為(恕刪) 沒有那麼麻煩一通電話打進去勞工關係科或者勞工局去問就可以問到一般來說,員工不能配合公司政策,可以請公司依公司員工手冊章程資遣員工,換句話就是可以提非自願離職,這是本人粗淺的看法還是以政府機關回答為準希望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