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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單身未扶養其他人)
情況A
每月固定薪資分三次發放,分別每月5日,15日,30日發放,分別10,000元 20,000元 40,000元,合計70,000元,因每月固定薪資合計未達84,501元就會被扣繳5%所得稅
情況B
每月固定薪資分三次發放,分別每月5日,15日,30日發放,分別20,000元 20,000元 50,000元,合計90,000元,每月固定薪資合計已超過84,501元就會被扣繳5%所得稅(90,000 X 5% = 預扣所得稅4,500)
情況C
發放不固定獎金,9月10日,20日發放,分別70,000元 84,000元,9月合計154,000元,因每次發放未超過84,501元就不會被扣繳5%所得稅
情況D
發放不固定獎金,12月11日,23日,31日發放,分別70,000元 84,000元,100,000元,12月合計254,000元,因前二次發放未超過84,501元,故不會被扣繳5%所得稅,但12/31日發放100,000元就會被扣繳5%所得稅(100,000 X 5% = 預扣所得稅5,000)
總結
1.每月經常性固定薪資,不管當月分幾次給薪,是以當月合計數有沒有超過84,501元來判斷需不需要扣繳5%
2.不固定獎金,是以每次給付有沒有超過84,501元來判斷需不需要扣繳5%
3.扣繳5%是政府先徵收所得稅,可在5月申報綜所稅時,可抵繳所得稅,抵不完可以退稅(好聽一點是怕妳到時沒錢繳稅,所以政府先幫你存起來,難聽是政府先收保護費)
4.實務上,很多公司不會管你扶養幾個人,獎金有多少,總之有獎金就先扣5%所得稅,先扣繳5%,公司負責這項業務人員不會被國稅局罰款,如應該扣繳沒扣繳會被國稅局罰款(政府因公司人員疏失,先收到稅款當然高興,如遲收稅款,政府就很不爽,於是要連補帶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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