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過年了,想必大家有很多關於工資的疑問吧?
近期好多案子都是在問工資這件事,想在這邊分享給大家勞方資訊
關於工資六大常見問題:
1)請長假需要自己尋覓代理人,且需要扣薪給代理人?
勞動基準法 §22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2從薪水中,扣除6%勞退金?
勞動基準法 §22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3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工資一定數額必須回捐?
勞動基準法 §22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4為避免勞工遲到,經與勞工約定,遲到1分鐘一律扣10元
勞動基準法 §21 §22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5月薪制勞工請事假期間如遇到休息日、例假,則無需給付該等假日工資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該日如非因同法第40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致使勞工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不得使勞工出 勤),另1日則正式定名為〝休息日〞(該日如雇主基於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可使勞 工出勤)。
6未辦妥離職手續、未依規定期限預告離職。。。。,就不發給最後1個月工
資?
§22 §16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
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作者:榮富國際法務管理集團/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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