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無預警歇業(雇主通知請我們先休息)重點來了,目前勞保還沒退,員工剩不到五人,薪水也還沒領,但之前有說要另外成立B公司(A公司因為欠債無法繼續經營)要請我們到B公司繼續上班,但B公司離我們太遠,要50-60分鐘路程,我們可能沒辦法。 想問,如果我們不去B公司,是不是不符合非自願離職?如果薪資惡意不給,我們該怎麼做才能拿到?
李玫麥 wrote:A公司無預警歇業(雇(恕刪) 可以~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你可先電洽"勞工局"他會教你如何拿到手、若公司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直接打電話去檢舉(他們會幫你拿)薪資惡意不給~不太可能、因為雇主又不是欠債跑路、光勞工局罰款就夠他受的。和公司協商過程【一定要偷偷開手機錄音】因為、若事後要補證據打官司(法庭或調解庭)是很麻煩的。另最好去電查>>勞保 / 健保 / 6%退休金公司有沒欠保、這和你權益有關切記>>>>不做者公司最大尾、法訂該有的權益"在職時"一定要查清濋問明白、否则事後補救很麻煩
A公司欠債倒閉老闆都跑了,不可能會開非志願離職證明給你,直接去找勞工局比較快。B公司的負責人、統編跟公司名稱都跟A公司不同,在法律上跟A公司無關,A公司拖欠的員工薪水如果B公司不給你也拿B公司沒皮條,這樣你還要去B公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