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離職單上寫我某月某日上班車禍膝蓋受傷,經過醫生診斷公司給予職災假2個月休養,
仍需一段時間才能復原,無法勝任原有工作,為了避免公司困擾,所以選擇離職.
請問我可以拿這張離職證明去申請失業補助嗎?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你不是職業災害。也沒給付請領。公司還怕你吉他們。
至於非自願性離職。公司要開給你。沒有理由,那你就賺到......


但是公司更怕你...吉他們 沒給資遣費......


離職證明非自願性離職。所以你一毛也領不到。


何不請公司 把你的勞保 保到4萬五千.......天花板。然後公司在開非自願性離職給你。這樣失業金 領起來比較爽。
好像是要滿一年還是6個月。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92年解釋函令。
員工自願參加公司實施之提前優惠退休或自請離職方案而離職,不得請領
失業給付

事業單位組織人力精簡,其所屬員工如無選擇留任之權利,必須依據規定離職,或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者,則屬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惟如員工具有選擇之權利,而卻自願提前優惠退休或自請離職方案離職,則不符上開辦法之規定,不得請領失業給付。92 年 1 月 1 日就業保險法施行後,本會業以 92 年 3 月 14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13910 號書函規定,前揭函示仍繼續適用。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所以有這樣的公司 真是佛系。甘願冒著風險。挺勞工 挺到底。

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及第75條規定,未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如員工自行申請離職、定期契約屆滿離職、或員工因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情形被公司解僱、或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情形經員工終止契約者,公司不須辦理資遣通報。
linK0430 wrote:
自願離職卻想領非自願(恕刪)
但之前看新聞,不是擴大解釋說「因職傷導致」也算是非自願離職?
https://tw.news.yahoo.com/%E9%9D%9E%E8%87%AA%E9%A1%98%E9%9B%A2%E8%81%B7%E8%AA%8D%E5%AE%9A%E6%94%BE%E5%AF%AC-%E8%81%B7%E7%81%BD%E5%8B%9E%E5%B7%A5%E5%8F%97%E6%83%A0-213000740.html
http://www.touchmedia.tw/?p=100873
車禍因該也是算職災吧?
原工作內容需要大量勞力,因為怕二次傷害,可能不適任此工作,部門卡又我一個不能請人,同事工作量增加,
我已經被主管和同事抱怨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