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保密協議是否合理

因為最近離職,已辦完離職手續,也拿到離職證明了。但是過了幾星期後,突然前公司要我簽一份保密協議!!(一般來說不是進公司就要簽嗎,怎麼現在突然要簽)。因為幾點不確定這份協議是否合理,所以想請各位大大們幫我看看


第三條 (勞務成果與歸屬)
乙方基於職務行為所取得之金錢、物品、文件、資料或各項權利等,依其性質不屬於乙方所有者,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或甲方提出要求時,立即交還甲方或其指定之人。乙方如有隱匿、減損或不為交付情事致甲方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在職期間與職務相關之創意、發明、改良、程式、構圖、製作技術、著作及其他成果等之專利權、著作財產、著作人格權、商標專用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申請權,均歸甲方所有。
對於公司或其相關公司或兩者之合作對象(直接或間接合作),乙方不得以個人名義發表任何著作、研發內容、電腦程式、各種報告、及其他相類之智慧財產權內容。
乙方同意甲方就前述各項權利有於國內外申請註冊,登記或主張合法權益之各種程序必要時,乙方均應無條件配合提出相關之證件、文書與作品說明等,以協助甲方完成各項權利之登記、註冊之手續。

第四條 (開發設計)
乙方於任職期間就公司及其業務相關公司之實際業務有關之研究設計或構思內容、工作建議或工作成果,除為與甲方無關之創作並於到職日起十日內明示種類、名稱、完成日告知甲方外,皆同受前條之拘束。

第五條 乙方應於離職或契約終止時,將所有揭露資料以及其所有複製本交付甲方,不論係由甲方提供或是由乙方所自行製作者,均應歸還甲方。無法返還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使用。包含但不限於已安裝於硬體設備之軟體程式等電磁紀錄,乙方應即刻清除銷毀,且應由甲方負責執行人員代表簽署切結書,證明已確實銷毀。

第六條 乙方不論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其有保密義務之相關事項與資訊,作最完整之保密。

第七條 (損害賠償)
乙方如因個人可歸責之事由造成公司或顧客損害者,需負相對之法律責任。

第八條 (違約效果)
乙方違反本切結書約定,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乙方除應賠償其最近一年年薪總額(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算)為懲罰性違約金外,其行為足以損害甲方其他利益者,除應賠償甲方之損失外,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已離職者亦同。
乙方因違反營業秘密約定造成甲方損害,除應賠償甲方實際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外,應參照營業秘密法,另賠償甲方所受損害額三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另外想請問個位,保密協議上是否需要有時間限制呢?還是永久有效?
2020-06-18 8:1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保密協議
有一些霸王條款,另外沒有對等補償,以及應該要限定期限。

不過你離職證明已拿到,也完成離職手續,也沒有去上班了!

你沒有必要補簽,

你能賴以為生的,就是上述這些東西,沒給你保密期間應有的

補貼,還要你無償的為前公司"守身",那對新公司而言,請到你

這位人才,不就賠大了!

而且補簽這回事,基本上是無稽之談,別被騙去了!
jason51477 wrote:
因為最近離職,已辦完...(恕刪)


都已經辦完離職手續了,完全不用簽吧...
何必自己找麻煩。
都離職了...
這是競業條款?
競業條款期間內最少要給半薪欸
公司肯給?
1.不需要簽署
2.簽署也可,請公司支付給你協議中規定的期限內的薪資
1.不需要簽署
2.簽署也可,請公司支付給你協議中規定的期限內的薪資

就像樓上各位所言~

勞基法沒規定、員工有簽署契約的義務、一但你簽立、對你非常不利。
樓主就聽樓上各位說的就對了

現在延伸同樣的問題
但是在到職時就要你簽
沒有提到簽約金及有效期
樓上各位及樓下的你會不會簽?
我...就簽了
jason51477 wrote:
因為最近離職,已辦完(恕刪)


都已經離職了誰鳥他,要簽拿錢來談,離職後千萬不要補簽任何對自己不利的文件。
jason51477 wrote:
因為最近離職,已辦完(恕刪)


這內容的競業條款我看大多也是進公司簽的,
都離職幾個星期了...
為啥還要補簽?
我覺得是人資自己出包...

如果有給錢~也不影響你下一個工作~可考慮~
如果確定不會回鍋~而且會影響下一個工作~
就不要簽.
手續辦完、該領的薪水也都拿到了,
沒有理由回去補簽這個丫?

直接把號碼設黑名單就好的,
連理都不用理!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