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 煩請神大大解答
我於108年11月1日任職業務工作,當天有填寫資料表,我本身是有房貸跟信貸的(當中之一的選項,內容是 是否與第三人有債務關係...等,當時我不太清楚那是貸款的部分,我勾否)依照我的求職經驗大部分公司的個人資料表貸款的選項都是寫是否有貸款然後給你勾房貸、信貸..等。
問題來了,公司於2月要求我提供聯徵,我於2月中提供了,直到3月25日公司收到我的信貸執行命令,馬上就叫我交接完然後做到隔天,主管電話中跟我說會給我資遣費,或者叫我提供保證人跟房子給公司設定我就可以繼續任職,我也都說可以。3月26日另一個主管在快下班拿離職單叫我填寫,我說我不知道要填什麼,叫我簽名就好,讓他好交差,我就簽了。到了隔月領薪沒給我資遣費。
我去申請調解,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說我違背誠信。
我的問題是,如果要依照第12條,2月中就收到聯徵就可以預告我10天離職,不用等到收到執行命令才要依照第12條。調解時說2月中收到沒動作是要給我機會,既然要給我機會要求我提供保人..等我也答應了,最後還是要我簽離職單。
請問以上有什麼對我有利的,如果上訴法院大概會有什麼結果 謝謝。
steven03241228 wrote:
文長 煩請神大大解答(恕刪)
3個月是能拿多少資遣費?
想打官司 就自己做功課
不然根本就是不符經濟成本的官司
可能錢還沒拿到 你的債信都出問題了!!
快去找工作吧!!
steven03241228 wrote:
文長 煩請神大大解答
我於108年11月1日任職業務工作,當天有填寫資料表,我本身是有房貸跟信貸的(當中之一的選項,內容是 是否與第三人有債務關係...等,當時我不太清楚那是貸款的部分,我勾否)依照我的求職經驗大部分公司的個人資料表貸款的選項都是寫是否有貸款然後給你勾房貸、信貸..等。
關於這一點,你可以主張你誤會意思,以為是指跟朋友有金錢債務等關係,不知道跟銀行的也算.
或者說因為屬個人資料,與工作無關,所以沒有很認真勾選都可以.
問題來了,公司於2月要求我提供聯徵,我於2月中提供了,直到3月25日公司收到我的信貸執行命令,馬上就叫我交接完然後做到隔天,主管電話中跟我說會給我資遣費,或者叫我提供保證人跟房子給公司設定我就可以繼續任職,我也都說可以。3月26日另一個主管在快下班拿離職單叫我填寫,我說我不知道要填什麼,叫我簽名就好,讓他好交差,我就簽了。到了隔月領薪沒給我資遣費。
我去申請調解,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說我違背誠信。
這個你可以主張簽名前公司沒有給你充分時間瞭解所簽文件的目的及用途,屬半強迫性簽名.你自己評估當時的情況是否有民法第92條適用性,有的話可以請求撤銷已簽名的自願離職單.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網路上一再教人非自願離職不要隨便簽任何文件,你自己沒堅持住,怪誰.
我的問題是,如果要依照第12條,2月中就收到聯徵就可以預告我10天離職,不用等到收到執行命令才要依照第12條。調解時說2月中收到沒動作是要給我機會,既然要給我機會要求我提供保人..等我也答應了,最後還是要我簽離職單。
請問以上有什麼對我有利的,如果上訴法院大概會有什麼結果 謝謝。
就算你在就職時有虛偽表示,但也要是資方有因此受損害才能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基法第12條一項第一款明定: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略
我想你當時應該有刻意想隱瞞你有信用貸款的事實,反正你就硬拗說你不懂就好了.
就算你當時是刻意隱瞞,但對資方沒有造成任何損失,資方也沒辦法主張勞基法第12條一項第一款,
你可以打確認法律關係訴訟,主張公司用不適用的法條侵害你的工作權,要求法院確認你跟公司的僱傭關係存在.
然後你再主張你於某月某日知悉公司違法並依勞基法第15條1項第5款及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公司依法必須付你薪水到你主張的終止勞動契約為止的日期,並要求公司付你資遣費.
前提是你所說的這些內容是真實且沒有避重就輕,只挑你有利的事講.
不過我是覺得事情沒那麼單純,看你自由心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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