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調解不成立 求解

文長 煩請神大大解答

我於108年11月1日任職業務工作,當天有填寫資料表,我本身是有房貸跟信貸的(當中之一的選項,內容是 是否與第三人有債務關係...等,當時我不太清楚那是貸款的部分,我勾否)依照我的求職經驗大部分公司的個人資料表貸款的選項都是寫是否有貸款然後給你勾房貸、信貸..等。
問題來了,公司於2月要求我提供聯徵,我於2月中提供了,直到3月25日公司收到我的信貸執行命令,馬上就叫我交接完然後做到隔天,主管電話中跟我說會給我資遣費,或者叫我提供保證人跟房子給公司設定我就可以繼續任職,我也都說可以。3月26日另一個主管在快下班拿離職單叫我填寫,我說我不知道要填什麼,叫我簽名就好,讓他好交差,我就簽了。到了隔月領薪沒給我資遣費。
我去申請調解,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說我違背誠信。

我的問題是,如果要依照第12條,2月中就收到聯徵就可以預告我10天離職,不用等到收到執行命令才要依照第12條。調解時說2月中收到沒動作是要給我機會,既然要給我機會要求我提供保人..等我也答應了,最後還是要我簽離職單。
請問以上有什麼對我有利的,如果上訴法院大概會有什麼結果 謝謝。
2020-05-11 11:2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資調解
steven03241228 wrote:
3月26日另一個主管在快下班拿離職單叫我填寫,我說我不知道要填什麼,叫我簽名就好,讓他好交差,我就簽了。


你簽名是代表自己同意行為,事後再來問要怎麼辦....???
108/11-109也不過一年不到就算你上訴贏了能拿到多少錢
不要浪費時間去勞資調解了,快去找下一份工作還有記取教訓文件要看完並了解之後再簽名。
steven03241228 wrote:
文長 煩請神大大解答...(恕刪)


搞的魯魯蛇蛇,現在有穩定工作沒有

小七超商先卡位撐著
steven03241228 wrote:
文長 煩請神大大解答(恕刪)


3個月是能拿多少資遣費?
想打官司 就自己做功課
不然根本就是不符經濟成本的官司
可能錢還沒拿到 你的債信都出問題了!!
快去找工作吧!!
除有法令授權外,雇主不得向勞工索取其信用紀錄,否則與法有違。
勞工既無義務,又何來欺騙之可言?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steven03241228 wrote:
文長 煩請神大大解答

我於108年11月1日任職業務工作,當天有填寫資料表,我本身是有房貸跟信貸的(當中之一的選項,內容是 是否與第三人有債務關係...等,當時我不太清楚那是貸款的部分,我勾否)依照我的求職經驗大部分公司的個人資料表貸款的選項都是寫是否有貸款然後給你勾房貸、信貸..等。

關於這一點,你可以主張你誤會意思,以為是指跟朋友有金錢債務等關係,不知道跟銀行的也算.
或者說因為屬個人資料,與工作無關,所以沒有很認真勾選都可以.


問題來了,公司於2月要求我提供聯徵,我於2月中提供了,直到3月25日公司收到我的信貸執行命令,馬上就叫我交接完然後做到隔天,主管電話中跟我說會給我資遣費,或者叫我提供保證人跟房子給公司設定我就可以繼續任職,我也都說可以。3月26日另一個主管在快下班拿離職單叫我填寫,我說我不知道要填什麼,叫我簽名就好,讓他好交差,我就簽了。到了隔月領薪沒給我資遣費。
我去申請調解,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說我違背誠信。

這個你可以主張簽名前公司沒有給你充分時間瞭解所簽文件的目的及用途,屬半強迫性簽名.你自己評估當時的情況是否有民法第92條適用性,有的話可以請求撤銷已簽名的自願離職單.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網路上一再教人非自願離職不要隨便簽任何文件,你自己沒堅持住,怪誰.

我的問題是,如果要依照第12條,2月中就收到聯徵就可以預告我10天離職,不用等到收到執行命令才要依照第12條。調解時說2月中收到沒動作是要給我機會,既然要給我機會要求我提供保人..等我也答應了,最後還是要我簽離職單。
請問以上有什麼對我有利的,如果上訴法院大概會有什麼結果 謝謝。

就算你在就職時有虛偽表示,但也要是資方有因此受損害才能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基法第12條一項第一款明定: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
......略

我想你當時應該有刻意想隱瞞你有信用貸款的事實,反正你就硬拗說你不懂就好了.
就算你當時是刻意隱瞞,但對資方沒有造成任何損失,資方也沒辦法主張勞基法第12條一項第一款,
你可以打確認法律關係訴訟,主張公司用不適用的法條侵害你的工作權,要求法院確認你跟公司的僱傭關係存在.
然後你再主張你於某月某日知悉公司違法並依勞基法第15條1項第5款及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公司依法必須付你薪水到你主張的終止勞動契約為止的日期,並要求公司付你資遣費.

前提是你所說的這些內容是真實且沒有避重就輕,只挑你有利的事講.
不過我是覺得事情沒那麼單純,看你自由心證了.
你都已經簽了同意文件
可能很難上訴些什麼
可以試試看樓上大大提供的辦法
不然就去找地方法扶問看看
祈睿事務所線上諮詢的服務也可以使用
樓上幾位大大都把重點放在【貸款】,不大可能有公司會因為員工有貸款就不讓他工作。

重點應該是在【直到3月25日公司收到我的信貸執行命令
什麼是執行命令?

至於,『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涉及隱私的資料,雇主並非都不能問,而須取決於是否為職務所需必要、正當、合理的了解。就像保全從業人員,雇主必需向求職者索取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樓主擔任的是業務工作,會不會碰到貨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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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容易處理,應該調解前來問
資料表上要求勾選的債務問題,既然已報到上班,勞動契約即為成立,
依據勞基法第11條,到職後收到執行命令強制扣薪
並不影響所擔任之工作及公司營運,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所以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一款情形,不存在違背誠信的問題
舉例來講虛報工作經歷與學歷,
使雇主誤信授與職位及敘薪,經查證屬實勞方虛偽造假
所以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一款情形可以解雇,
上法院可以因為公司違法解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依民法第92條舉證被詐欺或脅迫,先前簽的離職單是沒有效力,
如果公司敗訴,恢復您的工作之外
還要支付從離職日到確定判決日期間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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