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公司人資連續5個月每個月多滙薪資1,497元,第6個月付薪資時未告知直接扣回。
當時詢問人資,其表示他弄錯我的薪資,薪資條35429元和入帳金額都符合,第六個月只入帳24982元。
我手邊没有當時的薪資條了,只有當時的銀行存摺本。
請問人資直接扣薪這樣做是否違法? 是否還在法律追溯期?
公司人資經常不提供薪資明細單是否違法?可以向什麼單位檢舉?
Yvonne0203 wrote:
14年前公司人資連續5個月每個月多滙薪資1,497元,第6個月付薪資時未告知直接扣回。
當時詢問人資,其表示他弄錯我的薪資,薪資條35429元和入帳金額都符合,第六個月只入帳24982元。
我手邊没有當時的薪資條了,只有當時的銀行存摺本。
請問人資直接扣薪這樣做是否違法? 是否還在法律追溯期?
公司人資經常不提供薪資明細單是否違法?可以向什麼單位檢舉?
不負責任試著回覆
違法,該付的薪資還是要先付,有溢付需先付全薪後再要回來,就是你再拿錢還公司,或同意讓公司扣。
已法律追溯期,薪資請求權好像是5年。
不服是嗎?改用刑法侵佔去試試,侵佔時效20年(行為是在民國95年7月1日前發生,追訴期只有10年)
所以...放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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