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保全女性

這幾年一直在做大樓管理員...........可惜有很多地方都不用女性..........不然就是老的居多...........
最近一個多月以來..........我這份工作是過年前丟了上百家的履歷表..............結果是看報紙去應徵..............
它的薪水才只有基本薪資.........做四休二...........
但是...........做的愈來愈累........因為一個出車禍還沒回歸工作上,另一個是來一個月而己..........
但是他....我教了很多次..........他還是一直犯錯..........跟他交接我超級累.........
做的很無言.........唉........
女性管理員啊........真的是不是每個地方都吃香..........
2020-04-08 13:1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女性 大樓
王櫻雪 wrote:
這幾年一直在做大樓管(恕刪)

會幹大樓管理員
都 不是一般人
正常一點的
幹不久

共同毛病
聽不懂人話
教 三遍 不會 是屬正常狀態

妳可以選擇[離開] 或是 換成 大樓[秘書]
會比較 省心 一些

題外話
秘書 大部份 會找 臉蛋還可以的[幹]
kao_king wrote:

會幹大樓管理員
都...(恕刪)

如何秘書要幹成這樣,不如租房子搞援交,或當陪酒小姐算了。
賺的更快。
coffeesteakxboxone wrote:
如何秘書要幹成這樣,(恕刪)


很現實的是,長相、身材不過硬呀!

青春的肉體 是真理
王櫻雪 wrote:
這幾年一直在做大樓管(恕刪)

多點耐心教,只要有心一定會學會的.
嚴以待人寬律己 wrote:
多點耐心教,只要有心(恕刪)




唉.....可是厚.....他不只我教一到三次耶....我還甚至用日曆把他常犯的過錯用紅筆註明......可是當我離開沒多久又回去........我傻眼了....他還給我先寫交接本寫之前我寫的.....我整個傻眼.......我同事問我有沒有在他身上問到酒味.....我回說我鼻子不靈......可能是他上班有喝酒....所以才會人家教的他都聽進去,可是馬上就忘了........不到三秒就忘記了.....唉...........
嚴以待人寬律己 wrote:
多點耐心教,只要有心...(恕刪)
今天去面試就遇到一個歐巴桑大樓管理員
感覺就怪怪的,跟她互動之後更是搞到有點火大
馬的以後再遇到這種一律馬上轉頭離開~~~
王櫻雪 wrote:
它的薪水才只有基本薪資.........做四休二...........
勞動部網頁上查到的:
查「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前於98年6月26日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該等工作者主要工作內容係負責事業單位門禁、人員及車輛之管制與登記。大廈管理委員會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所自行僱用之管理人員從事之工作性質如與前開所核相符,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大樓管理員(自聘)一切制度就是比照保全員,保全業是勞基法84-1 條在規範。

樓主,現在保全員一個班都是12小時,妳說做四休二薪水只有基本薪資那就是23800元,做四休二那一個月有240H,依照勞動部規定是30345元,23800元太少了,難怪招不到人。勞動部的算法如下:

採用勞基法84-1條的勞工最典型的就是保全員,核准工時240H。其薪水計算公式是「基本工資 + (基本工資∕核准工時) X(核准工時-每月正常工時)」,將法定單週40H反推年度總工時,再分攤至12 個月,故每月正常工時=(40×52週﹢8時)/12月=174小時。保全員240H工資不得低於23800+(23800/240)X(240-174)=30345元。基本工資為23800元/月,換算時薪23800元/240時=99.17元,保全員月總工時若是288小時,超過的48H有包含加班費其算法(99.17元×4/3)×48小時=6347元,再加上30345元共36692元

有一點要提醒的是有些保全公司會說以月薪計算,月休6天薪水36692元這要在當月是30天的月份才正確;因休6天做24天月總工時288H,若是31天的月份休6天還是領月薪36692元那一整年下來保全員是吃虧少領的;重點不在每月休幾天做幾天而是要以總工時計算薪水。如果真的要講天數那就以一個班12H來說,240H是20天,288H是24天。再強調一次,勞動部只規定月總工時並沒有規定天數,保全公司要排一個班8H也可以,那一個月30天共240H。

附帶一提,勞基法規定的每月工時分兩種,一種是常規的規定指每週40小時又每月加班時數46H這樣月總工時206H。另一種是第84-1條並沒有明訂每月工時多少,但勞動部有行政命令核淮工時是240H上限不得超過288H。第84-1條是授權勞動部指定某些行業不適用常規的規定。

勞基法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勞基法第 84-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般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行業會採用變形工時都是12H制,保全員就用84-1條。雇主說要上班12H,應徵者勞工敢說只想做8或10H嗎?當然是雇主說了算;所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這句話是在偏袒資方壓榨勞工。

勞基法第 30 條、第 36 條、第 37 條是屬於常規情況下的規定,而第 84-1 條是授權勞動部指定某些行業不適用常規情況,是畸形怪物的法條;對此畸形怪物法條勞動部又有另一套算法(每月240小時最低薪資不得低於30345元)。只要廢除第 84-1 條這畸形怪物的惡法,回歸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常規,就不會有被批評壓榨勞工的情形,所以勞基法第 84-1 條是惡法是在壓榨勞工,應由勞動部報請立法院修法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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