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民我做零售業 跟公司的人相處很愉快 雖然薪水偏低 但人生不追求大富大貴 過的平凡 小確辛就好 偶爾父母親戚會來店裡買買日常用品 雖然日子窮 我們都過得很開心
但上頭決定換了個主管 日子都變了 上下班打卡紀錄要拍照傳給他 每一個小時要看一次群line 每天要用google日曆紀錄每一個小時的工作事項 完成後要拍照回傳 說如果不照表做 就要開除我 然後成果他不滿意還要發時間調整
他要求他去檢查狀況都要做到最好 我跟他說很難 我需要幾個小時才能做好 他就嗆我說 我給你八個小時你都做不完啦 然後每天都會花一個小時說要教我 但聽來聽去都是在抱怨 還會說其他員工不好 我跟他說傷和氣 別說別人壞話 他也不理
奇異的是別人怎麼做 他都說那是別人的事 到我這邊 說你是我管的 然後說我沒有針對人 別想太多 最不可置信的是 他昨天說要怎麼怎麼做 然後過幾天 又變了個標準 我心想可能是上頭政策有變 然後說我沒做好 我再問 他就說別老是抓我語病
其實我覺得這種明顯的雙重標準 髮夾彎 我都還能接受 但那天我父母在賣場買東西 他又如同往常過來吹毛求疵 說這個這個怎麼沒弄好 口氣非常不耐煩(我爸說的 他在旁邊看)
緊接著我爸就過去跟他就事論事 說這個弟弟已經很用心了 你看樓上跟服務台穿制服的都在聊天 你怎麼不去管他們
這個主管就說沒有啦 怎樣怎樣 試圖打哈哈過去 然後最後被問急了 他口氣就有點不好 我內心有一千萬隻草尼馬飛奔而去 這是什麼情況 兩個破五十歲的老男人在為我吵架?
進入正題 最近我跟他討論薪資 雙方要討論個工作標準 有做到就1分 沒做到就0分 達到多少分就加薪 沒做到就減薪 公司規定寫的清清楚楚 只不過他用他的說法是 這些都要由他定義來解釋 我就有點好奇 那你的標準是什麼 大家攤開說 結果聽完 哎喲我的媽 這根本是只要他每天上班 看到地板有一張紙屑 衣服有一塊污漬 排面有一個洞 交接事項沒做完 就都算不及格 不能加薪 然後他還說我的標準在他眼中根本不及格 應該是工讀生等級
我內心os 這個標準你叫總經理來做 恐怕他也做不到 我是說 這簡直是太強人所難 一天八小時 只會有八小時的產能 你老人家的定義是要員工用一小時做到兩小時的工作 不然就是沒效率
然後他說 我是要看你的態度 我內心又os 所以就算工作態度良好 結果做不到 態度再好也是0啊
然後我跟他建議 這得分等級 不可能我天天都能給你最高標準 最高標準是大頭巡場要來看 平常只能做到最低標準 有做就好的level 不然天天最高標準根本是痴人說夢 就算你命令下來 做不完就是做不完 不會有什麼態度好 能力強就做的完的可能性 總計工作量就擺在那裡 你不加人手 不多找幾個人 我也真的沒辦法
公司如果覺得工作進度要加快 應該是多請人 而不是說你沒效率吧?然後要一個人做的到兩個人工作量 那兩個人是要得多混啊?
反正結局最後談的不愉快 我也真的很無奈 我自認為我不是草莓族 但我也真的很難說服他的想法 請教有沒有人有更好的辦法?
前面一個主管正常帶人,來了一個雞毛派的,把你們當保全業在管,
還大小眼整人,通通整一次下馬威,垃圾作業多大家煩,親人逛街剛好
繼續羞辱你,你親人看不下去
那.....如果我是你!現在真的是谷底不景氣沒錯,換工作可能也是先選
同質性的衣鞋專櫃,但是別間公司有無缺額也要請假找理由面試,必然會被刁難
不如,聯合同事反整他,然後傳錯的資料給他造成他的困擾,嘻皮笑臉的丟衛生紙在
撿起來丟掉,一句話只要顧好專櫃和業績給店長看就好了
至於他開無視大法,雖然是百貨公司主管,就是陽奉陰違讓他行政作業難看
甚至混亂月底交不出像樣的成績,這要一群人努力整他才辦的到!
第一件事情,對他的威嚴當放屁!
當主管最討厭人家跟他平起平坐,因為只有他哈腰邀功的份!
整死他!
反過來說~就像有網友說的,公司就是看不慣之前的主管懶散,員工過得太輕鬆
才要找這種扮黑臉的人來整頓你們,只是這種人如果沒有以身作則,是可以被投訴
讓公司在換一個大家才甘願被整頓,懂了吧?
根據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4
他在其他員工前污辱人 第二條他肯定犯了
然後我問過勞工局 資方要貼公告告知大家 30天內決定內容 公告標示明確的奬懲規定 有相當原則 公平原則 而不是自己用腦補出一個超高標準 一個做不到的規定 把所有員工的加薪路擋死
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14930
我會再去吵 沒有白紙黑字的勞動契約 雙方能接受的範圍 就一直加工作量 做不完再說你違反規定 然後規定都是臨時想到的 這實在是一人說了算的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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