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年度中途到職者,雇主得否按比例給予事假/病假日數?

勞工於年度中途到職者,雇主得否按比例給予事假/病假日數,請問有公司是這樣做嗎?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從請假規則來看,並未對「一年」多加定義
勞基法未規範的,就回到民法來看
民法第119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民法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勞動契約具有連續性,應該依曆計算
除非在訂定勞動契約時,有針對「一年」的定義特別約定
否則就是按照日曆年(1/1~12/31)計算
2020-03-25 8:59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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