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理由編的在完美~其實企業都心知肚明就是錢太少、錢太少、錢太少最不傷和氣的離職理由~錢少、事多、另尋他就~(簡單明白、偶都這樣寫)離職在路上相見~比中統一發票的機率低、所以、最不傷和氣、又不會讓人覺的你太”假"就是誠實以告知、造福接任人、施主功德一件交接要怎麼交接?>>公司人事都有章程、正常離職提出、20 天~1個月內就算沒派人交接、也可走人。
交接的話有規定會根據在公司待的年資不同勞基法規定的交接日期不同勞工自請辭職應在幾天前預告雇主?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所以公司需要你交接要留住你最多就是20天如果要再多就是看你是否看在往日情份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