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原職務為某大集團台北公司業務專員,2019年8月被公司通知10月調職到台中公司升任經理,當時簽約保障月薪7萬元(合約保障到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2月13日無故被公司高層找到台北洽談,因公司業務調整必須在調職回台北,職務調整為業務專員,薪資降為3萬3千元,並且只給我兩種選擇,並畫押兩日後給答案
一、留下調整薪資職務
二、離職走人
當時因心裡極度不舒服,又急於回覆,所以使用公司mail回覆我選擇離職,爾後至昨日並未簽公司任何離職文件及與主管討論預計離職日期。
因考量個人職務尚有需多職務需要準備交接(包括職務工作與客戶的安頓)今日我與單位主管(口頭)討論離職日期時,單位主管同意於2020年3月31日交接完成離職,但公司高層卻要我2月27日就離職滾蛋,非常讓我不爽,決定捍衛自己權益。
請教01廣大網友
小弟年資兩年未滿三年
1.請問我適用勞基法第16條於二十日前預告之,所以公司是我簽離職通知書往後算二十日才算離職,若提早要我走算非自願離職嗎?
2.請問我是用勞基法第10-1條第二項嗎?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由於小弟有使用mail預告離職,但並無壓何時離職,也沒簽署任何公司離職文件,只是今日與單位主管確認時,單位主管無奈告知公司要我2/27就走人(等於剩2天就叫我走人),小弟決定要跟他耗到底,請問我可以不離職繼續原職務嗎?(就是想讓他給我非自願離職)
4.其實我可以接受調回台北,但薪資必須比照當時簽約的7萬元,並保障到年底,請問是否可行?(雖然我知道公司不可能,但就是想跟他耗了)
請各位大大踴躍給小弟指示與建議,或是可以給小弟方向讓我能跟公司抗爭,捍衛自身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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