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版友們一個上班工時的問題
【常日班】上班時間0800~1730(8小時,午休1個半小時)
【中班】上班時間1600~0000(8小時,無休息時間)屬勞力工作、工作環境差
公司有一項工作上班時間為【中班】,這項工作非常態性質,如果有要進行此工作就須從【常日班】臨時派一名人員改上【中班】,此項工作上班天數一周為2~4天(星期一~四)不等,原先的做法是【中班】結束後隔天上【常日班】該員工有2小時補休可10點再上班,但最近某主管要求將這2小時補休取消,這樣做是否危害勞工權益?
請熟知勞基法的版友指教,這樣做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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