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作法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請問各位版友們一個上班工時的問題

【常日班】上班時間0800~1730(8小時,午休1個半小時)
【中班】上班時間1600~0000(8小時,無休息時間)屬勞力工作、工作環境差

公司有一項工作上班時間為【中班】,這項工作非常態性質,如果有要進行此工作就須從【常日班】臨時派一名人員改上【中班】,此項工作上班天數一周為2~4天(星期一~四)不等,原先的做法是【中班】結束後隔天上【常日班】該員工有2小時補休可10點再上班,但最近某主管要求將這2小時補休取消,這樣做是否危害勞工權益?

請熟知勞基法的版友指教,這樣做是否違法?
2020-02-17 18:4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作法 勞基法
中班本身違法,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要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

連續工作八小時沒有休息已經違法

另外中班切回常日

現行規定是要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

中班0:00下班,常日班上午八點上班,即使是原本有補休兩小時的條件,也不足十一小時

不過勞基法有保留旦書,雇主可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調整間隔時間至八小時

這條你可以跟公司先提出來,公司不能單方面要求縮短至八小時
yagami7215 wrote:
中班本身違法,勞工連...(恕刪)


謝謝您的指導,我會再公司反應,請公司再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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