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魯不知道要發在哪邊,所以發在這邊,如有不妥請刪文謝謝!
小魯去年2月份因為工作受傷,一直休養到去年12月份重回公司,
開始上班後就是公司理賠的開始,
公司有保團體險,以及職業公會的不知道什麼險以及勞保的投保,
現階段已經理賠的團體險的14萬左右和公會的4萬多,
勞保方面還沒有通知理賠。
敝人月薪不高,約4萬出頭,休養期間自2月底到11月底。
想請問各位:
帶傷休假這段期間薪資如何計算?
是9個月*4萬嗎?
還是勞保理賠後,不足額由公司補足呢?
沒有要獅子大開口,而是想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邊,
這方面真的不是很懂,希望各位大大幫我解惑。
以上 謝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再結合一些其他人問過類似的問題
不過日期有點久
基本上就是
工資要全補給予 超過兩年不能工作 可以一次給40月工資 這應該是你已經無法工作的情況
至於醫療費用 應該是要扣除保險給你的錢 剩下的由雇主補齊
但是有的老闆會不爽 不想給
但是如果你硬要 老闆肯給的話 要有失業的打算
或是老闆事後從你的獎金慢慢扣除 反正給你的錢裡 有很多是不一定要給的 年終獎金 績效獎金等
_純綿枕頭 wrote:
現在勞保賠付傷病了 (恕刪)
你要不要直接問勞保局比較清楚
這裡有一篇寫得蠻清楚的
https://www.gisin.com.tw/blog/3116137
給付標準: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給付期間與金額:
第一年:事故日之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 × 70%×全日不能工作日數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第二年:事故日之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 × 50%×全日不能工作日數
勞保職業傷害薪資補償最高給付兩年。
何時開始申請:最短每半個月得申請1次;
建議於每月20日申請,於月初發薪日時就可以給付;
勞基法第59條之工資補償:公司另外按(原領工資額-勞保應給付金額 )予以補償(是給補償金)。

勞基法第59條的規定是按原領工資額 減 前項勞保給付(黃色區塊)是為雇主補償責任(粉紅色區塊),而且勞基法的補償責任不只兩年,如要終止工資補償則必須給予40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部分勞保不給付)。
_純綿枕頭 wrote:
真心感謝大大您的回覆(恕刪)
所以你待的公司不是屬於那種有規模的大公司 就是那種有人資部門的公司
這種公司大都會按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去要求通常都拿的到
另外職業工會幫忙另外保的險 其實應該算你自己的 職業工會繳的錢是你自己繳的吧
我是認為 公司要不要扣掉 團體保險與工會另外的加保
就看是誰繳的錢
團保大部分應該是公司出錢吧 所以這筆錢公司可以扣掉
但是有的公司可以讓員工另外加保 加保的那就算你自己的錢
大部分職業工會的錢 都是員工自己去保的 公司應該不能扣掉
但是如果你們公司對員工很好 職業工會的錢是公司出的 那當然公司要扣掉也是理所當然的
剩下的就看老闆的態度了 大部分小公司 一定不會給的
因為那段時間 你沒有替公司賺錢 老闆不想掏腰包付你薪水
硬要的話 可能走上法律途徑比較有可能 這樣的話 一定會撕破臉的
大公司的話 就去跟人資部門說 應該會過才對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