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各版前輩們:
小弟年前工作時工作受傷導致小拇趾骨折,醫師診斷書開宜休養一個月,
但是公司人事小姐回答:骨頭問題醫生都會開1~3個月休養,我們也會依規定送勞保局,但勞保局不會完全依照醫生建議判定公傷天數,內部可以調整工作內減少對腳的負荷。
請問上敘是合理的嗎?
因剛受傷時有送急診,急診醫師已打石膏做固定,之後復診醫師說簡單固定即可,公司有可能認為不無大礙,但是醫生囑咐不宜負重有可能讓骨折處裂開,因上班性質需一天常走動7000~8000步數。所以公司才說內部可以調整工作內減少對腳的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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