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休認定....請教各位前輩..

小弟於107/2/21進入公司,因公司為營造性質,本案結束後沒下一場工作,公司通知於109/2/29全數資遣,想請教各位前輩,小弟過109/2/21是否就有10天特休,可以放到109/2/29日直接遣散呢? 還是特休有分比例 不能放完呢?
2020-01-21 8:0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前輩
沒有比例問題,可以全數放完
放完沒問題,但可能10天休完離職日就要壓到三月初了。
如果你離職最後到班日是2/29的話,實際上你的特休只會用掉5天,因為2/22,2/23,2/28是表訂該給的休假日,所以未休完的5天特休應該要折算錢給你。

鐵傲骨3550 wrote:
小弟於107/2/2...(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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