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薪資明細上的名目大挪移是否有相關勞基法可查詢呢?

請問關於薪資明細上的名目大挪移是否有相關勞基法可查詢呢?

本人任職的保全公司當初入職談好薪水三萬八,月休6天,基本上遇到大月會超時變成300小時

基本上現在已經去過勞工局調解皆調解破裂,準備今年勞動事件法1/1上路開始準備提告民事及刑事

提告資料準備了很多,不過公司薪資明細實在太亂,況且因為公司喜歡大挪移的關係實在有時候不知道該怎樣去計算提告要求賠償的具體金額

所以想來請教版上的各位大大,是否有哪條勞基法或民法可以針對公司在薪資名目上胡亂挪移可提告的?
或者在法庭上可以提出關於這方面的證明,並請求更多未給付薪資的賠償呢?
比如公司把國定假日及特休假該給的加班費挪移到獎金去,在法庭上可以依法求償關於加班費未給付的部份嗎?
畢竟帳面上來說,的確是沒給付到該給的數字,甚至公司在2018年不知道何原因自己把最低基本薪資給家了243元上去。

請問關於薪資明細上的名目大挪移是否有相關勞基法可查詢呢?
請問關於薪資明細上的名目大挪移是否有相關勞基法可查詢呢?
請問關於薪資明細上的名目大挪移是否有相關勞基法可查詢呢?
2020-01-04 20:11 發佈
Brottor wrote:
請問關於薪資明細上的...(恕刪)


經濟能力能否申請法援?

如果像我一樣以前就不愛念書腦子不好始,最好花錢請教專業律師,除非你認為時間上可以自己處理自己耗...

樓主開心就好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1條規定
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可要求公司對您有疑慮的當月薪資明細,提出各項目(包括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先取得違規的事證。
(2)
因為加班費是屬於工資,如加班費未給付或短少
已明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
轉移為獎金則屬於勞動契約變更,未經協商取得勞方同意
已違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
(3)
看您個人意願是否選擇,
根據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請求資遣費
其中就可包含未給付的加班費與薪資。
以下是勞動部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的工資相關規定: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0/25120/
iehsu wrote:
(1)依勞動基準法第23...(恕刪)


感謝iehsu大大的回復,對我很有幫助,有這條就差不多足夠了,至少上了法庭我有法條可以佐證公司在薪資名目動手腳是"可能"違法的,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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