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任職的保全公司當初入職談好薪水三萬八,月休6天,基本上遇到大月會超時變成300小時
基本上現在已經去過勞工局調解皆調解破裂,準備今年勞動事件法1/1上路開始準備提告民事及刑事
提告資料準備了很多,不過公司薪資明細實在太亂,況且因為公司喜歡大挪移的關係實在有時候不知道該怎樣去計算提告要求賠償的具體金額
所以想來請教版上的各位大大,是否有哪條勞基法或民法可以針對公司在薪資名目上胡亂挪移可提告的?
或者在法庭上可以提出關於這方面的證明,並請求更多未給付薪資的賠償呢?
比如公司把國定假日及特休假該給的加班費挪移到獎金去,在法庭上可以依法求償關於加班費未給付的部份嗎?
畢竟帳面上來說,的確是沒給付到該給的數字,甚至公司在2018年不知道何原因自己把最低基本薪資給家了243元上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