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某公司工作即將滿一年,在公司準備發放年終與換季時被開除,所有獎金與年終通通沒得領,公司卻跟我要服裝的費用,費用接近五千塊,這筆費用是否該由員工出呢。
甚麼都沒簽,公司只有發一個公告,但我沒簽名。
z30460 wrote:
小弟在某公司工作即將...(恕刪)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資二字第 004355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要 旨: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
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 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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