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在該公司任職於2017/11
當時確認薪資是30000未扣勞健保
月休五天
直至2019/01 才月休六天
公司的說法是把特休拆到每個月
所以月休才六天 故也無特休
近期反應過後得到的回應是
基本薪資23100
若一個月休八天 日薪為23100/22=1050
1050*3天(月休未休天數)=3150
23100+3150=26250
並且公司一個月多一天假 等於特休多兩天
算下來是優於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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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解 當時也沒跟我說這種薪資結構
這樣合乎勞基法嗎?
先謝謝大家回答
基本薪資23100,日薪是23100/30 = 770
月薪制員工的日薪是除以30,不是除22,這是勞動部認證的
月休五天所以算三天加班,以現行勞基法的話都是屬於休息日加班
要算加班費,一個休息日的加班費是1220
所以月總薪資是23100+1220x3 = 26760
因此你的月薪如果高於26760,就薪資部份就是合法的
至於特休假的部份
如果以年資滿一年來說(十天特休),的確你每個月多放假一天,一年放12天
等於公司多給你兩天假,這算優於勞基法
唯一的瑕疵是,特休假是勞資雙方協議怎麼放,資方固定排你一個月放一天這種模式,你是否同意?
另外當你年資滿三年以後,依規定要有14天特休假,到時記得跟雇主確認要怎麼給假
前提是你會待到那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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