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女性朋友10萬元搞了一個小飲料攤車擺在路邊騎樓
就是你看到路邊鳥鳥的那種
她自己顧白天.晚上有找一個高職生兼著幫忙顧晚上
那晚班妹子做了一個月.薪水6000多
晚班妹工作常常得罪客人.還被PO上FB社團
那女性朋友就叫那妹子不必上班了
結果近日接到勞工局公文
晚班妹子告那女性朋友.開口37600
理由是(無法提供非志願離職證明.
噵致妹子無法申請6個月失業補助)
路邊小攤車.只有偶爾晚上請1個幫手.當然沒有設立登記
所以也無法提供啥證明的東東
求問大神
這提告理由合理嗎?
有何解套方法?
每月銷售額8萬元以上才課徵營業稅
超過20萬元要開統一發票
如有店面啦⋯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5人以下
店家不必申設勞保投保單位
但並非不用替勞方投保人身保險
最好的辦法是雇主補貼勞方部份保費
約定由勞方自己去餐飲業工會投保
也可以勞資雙方約定
由雇主付費替勞方投保
商業性團體意外險替代勞保
另外營業登記的部份
一般情況稅捐機關需有人檢舉
才會額外查緝逃漏稅
而萬一遭檢舉也不必驚慌
其後續的行政申復、訴願及訴訟可長達十幾年....
這段時間你朋友搞不好早就不幹甚至換老闆了
然後...
未辦營業登記
不適用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
不適用就業保險法、不適用健保
當然也不適用稅捐稽徵法
有私人店面,未妨礙交通,警察也管不了你
頂多被衛生局查獲導致強制歇業
一方為他方服務他方給付報酬
此為私人間之約定行為
必須自行舉證
就違反民法之侵權或刑法之犯罪行為
向法院提出告訴
雙方僅約定
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公休日、工資
雙方不能配合,隨時拆夥走人
往往都以口頭約定方式
幾乎不會簽訂勞動契約
其實沒有太大的憑證...
高職生找這種沒有保障的流動攤販打工
一開始就不是一個很適當的選擇
寧可去有申辦營業登記的餐廳打工
也盡量少跟流動攤販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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