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前公司⋯⋯

因為我有檢舉前公司,市政府有寄勞檢結果,請問這是什麼意思,是有被處罰還說限期改善

查了行政程序法102條還說看不太懂,有這方面經驗的網友能回答嗎?

我上勞檢處網站公布的違法公司,還查不到這家公司

如果確定有違法我如果在01上公布公司名稱應該沒有法律上問題吧!


檢舉前公司⋯⋯
2019-08-05 17:3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前公司
意思是地方政府勞檢單位有發現疑似違規行為,依政府的作業規範及流程要給資方陳述或解釋機會。也就是該檢舉案還在進行中,要等到被檢舉人提出書面說明及卷證後,政府主管機關在依雙方所提內容、書證進行裁判。即便資方在這個階段被主管機關認定違法提出裁罰,資方在期限內還是有向行政法院提出申訴的權利。
a-lang119 wrote:
意思是地方政府勞檢單...(恕刪)

原來如此,感謝你的回答

講白點就是被檢舉的公司違法的部分如果沒有給勞動局合理的解釋就會被裁罰,所以書面上才會用疑似違反勞基法
來晃晃的 wrote:
因為我有檢舉前公司,...(恕刪)
你檢舉什麼?
薪資未準時發放?還是未達最低薪資?
cpwang3 wrote:
你檢舉什麼?
薪資未...(恕刪)

特休沒休未補發現金,薪資單不發給員工,但只是給看一下就收走,規定員工有權要求公司給薪資單,否則公司就違法了,還有薪資跟打卡紀錄未依規定保存,勞基法規定薪資清冊跟打卡紀錄要保存五年這幾樣就夠前老闆頭痛
收到公文就是準備和解收錢了。
放風聲讓公司知道是你檢舉的
錢就進來了!
來晃晃的 wrote:
特休沒休未補發現金,...(恕刪)
小弟我是還蠻有經驗檢舉
不過都是薪資未按時發放 低於最低薪 還有加班不給錢

不過我感覺桃市政府的勞檢 唉.........
來晃晃的 worte:
特休沒休未補發現金,薪資單不發給員工,但只是給看一下就收走,規定員工有權要求公司給薪資單,否則公司就違法了,還有薪資跟打卡紀錄未依規定保存,勞基法規定薪資清冊跟打卡紀錄要保存五年這幾樣就夠前老闆頭痛(恕刪)


看來這家公司的問題其實很大!
台灣很多中小企業(老闆)差不多都是這個樣子,也就是公司的帳務(會計帳)都做A、B二套帳(即所謂的內外帳),當然薪資也是做二套帳,低報勞健保。
公司這麼做無非為了2個目的~少繳營所稅、減少僱主負擔的勞健保及退休金,講白了就是佔國家及員工的便宜!
佔國家便宜就是逃稅,也是佔全體納稅人的便宜;佔員工便宜就是侵害員工權益,因為勞保低報,當員工要請領勞保給付時,就發現勞保津貼(生育、撫卹...)減少,該提撥給員工的6%退休金也跟著少了,日積月累,等你日後領退休金時就少的更多了!
薪資單依法是一定要給員工的,出勤證明也是一定要有的(既使免打卡的公司也要有,簽名、指紋臉部辨識都可)。這樣的公司,要是有足夠的證據,還可以去國稅局、勞健保局檢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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