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行政程序法102條還說看不太懂,有這方面經驗的網友能回答嗎?
我上勞檢處網站公布的違法公司,還查不到這家公司
如果確定有違法我如果在01上公布公司名稱應該沒有法律上問題吧!
來晃晃的 worte:
特休沒休未補發現金,薪資單不發給員工,但只是給看一下就收走,規定員工有權要求公司給薪資單,否則公司就違法了,還有薪資跟打卡紀錄未依規定保存,勞基法規定薪資清冊跟打卡紀錄要保存五年這幾樣就夠前老闆頭痛(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