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轉換跑道,面試官說:
底薪+全勤+績效,23100元。
上午8:00到晚上5點
分ab組輪流加班星期1.3.5和星期2.4
加班到9點,星期1-5加班另加100津貼
禮拜6加班8小時a.b組排班上班
面試官說一切全照勞基法走
這樣不請假一個月最多可以領多少?
kdtoktt1845 wrote:
最近轉換跑道,面試官...(恕刪)
如果你們公司是用"全薪"來算加班費,那你的加班時薪就是96.25元/小時(如果用底薪為基礎,那就會更低)
以最多每月平日加10天班,每次加班4小時計算(但有的會扣休息時間,需以公司規定為主),正常加班費前2小時是*1.33倍,後2小時是*1.66倍,所以每個月平日加班可以拿到(20*96.25*1.33)+(20*96.25*1.66)+(100*10)=6755.75元
假日加班星期六算2次,每次8小時,正常加班費是2倍計,這樣是16*96.25*2=3080元
所以你一個月加好加滿最多可以領23100+6755.75+3080=32935.75元
那麼全薪就是23100,這裡有個問題後面再提
因此換算工時就是 23100/30/8 = 96.25
平常日加班要給一小時吃飯,所以5點到6點是吃飯時間不計加班
從六點加到九點共三小時
平常日加班費 = 96.25 x (1.33 x 2 + 1.66 x 1) = 415.8
平常日輪流加班,應該是指這週A組加135,下週A組加24
所以每月的平常日加班共十天,每月的平常日加班費共4158
週六加班看不懂,是指A、B組隔週輪流加班嗎?
如果是的話,那就是每個月加兩個週六各八小時
週六加班的規定是前兩小時1.33 , 兩小時後 1.66
所以週六加班費是96.25 x (1.33x 2+ 1.66x6) = 1220
總結每月應發薪資是23100(全薪)+ 4158(平常日加班費)+ 2440(週六加班費) = 29698
在"一切照勞基法"的前提下,這樣是加班的極限,因為勞基法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是46小時
上面算起來每月剛好加班46小時加好加滿
而有違反勞基法疑慮的地方在
全薪的23100在薪資明細裡是底薪+全勤+績效
但實際上23100已經是基本薪資了
換句話說,先不管加班
如果某個月樓主沒有請假沒有遲到早退,公司能不能以該月績效差當理由扣掉績效獎金?
答應是不行,因為扣掉績效獎金後,實發薪資低於最低薪資就違法了
又或者,假設樓主某個月請了一天假,公司除了扣當天未出勤薪水外可以扣全勤獎嗎?答應也是不行,理由一樣,請假那天可以不給薪,但如果再額外扣一毛錢,就等於低於基本薪資而違法
換句話說如果要一切合法,那全勤跟績效這兩個名目就真的單純只是名目了
然後是我個人意見,這年頭作業員給基本薪資沒人要去了啦,加班加到勞基法上限還不到30k
現在作業員本薪沒有兩萬五沒人要去了,不要以為本薪差兩千而已,因為作業員就是靠加班來撐實領薪資
每個月加好加滿,兩者差了七千塊。29K VS 36K,差異不可謂不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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