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公司最近剛接到大單
人力缺口補不上,還有經驗斷層,
新人還在受訓要勉強上手也要至少1年
他想說把握時機向主管口頭提離職,
意在測試主管底限,
以人力不足現況逼公司釋出更多資源福利
結果主管只問他為何想離職後,
就跟他說依公司行政流程需要30天前提出,
干!!!!最好勞基法有30天規定啦
完全沒有留他!!!!
干!!!!連表面功夫都不作,
他馬的什麼主管演下戲都不願意是在跟人家當什麼主管啦!!!干!!!
由於這個工作年薪破百,
還可以正常上下班,加班可報加班費,
剛買房每月有房貸要繳,
短時間也無法很快找到同等CP值的工作
他現在有點騎虎難下想了以下幾條方案:
1.真的離職,然後去勞保局投訴公司規定30天前離職預告違法!!!
2.接下來就耍賴裝傻,因為公司正式離職程序是要上電子系統簽出到總管理處,他只有口頭提出不算數
3.越過他主管去跟更高層投訴他直屬主管,因為他們公司人事上有不成文規定:只要有人提離職都要深入詳談了解原因而且至少慰留1次,直屬主管的作法顯然牴觸公司用人準則和文化!!!違反規定!!!
請問各位有智慧的你們建議他選那條方案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