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遷廠 從本縣市
遷移到外縣市
兩地相隔超過一百公里
根本不可能跟著公司過去
想知道 這樣領的到資遣費嗎?
iegg999 wrote:
檯面上都會說好聽話...(恕刪)
根據勞基法第十條-1, 調動工作需要對勞工協助, 提供交通車或是交通費,
或是雇主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四款作資遣, 但是需要支付資遣費.
為依照以上處理, 就檢舉提告嚕
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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