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小弟想請問有關於職場加班費的問題⋯
例如 底薪28000➕全勤2000 總共薪資30000
但是在計算加班費時 只用底薪28000下去計算⋯
請問這樣子有違法嗎?
加班費的計算基準(含勞健保、勞退都一樣標準)
要用"常態性薪資",在勞基法沒有什麼底薪全薪,薪資就只有一個,就是常態性薪資
一般業界慣用的底薪+津貼的模式,在勞基法裡不管津貼名目(伙食、交通、電話、住屋、領導、危險.....)
通通都算在常態性薪資裡
所以樓主的案例,加班費必須以底薪+全勤來計算
證據留著,上勞工局討,保證討得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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