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2)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3)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4)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5)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6)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勇者小欽 wrote:按比例算來剩多少天特休就好,人資會折算的(恕刪) 你只有7天特休假,沒有按比例的3.5天按比例算來剩多少天特休直接休掉不要折算錢資方就是用這招吃勞工折算錢就是給你...全薪/30x7然後明天不用來上班了離職日就是今天直接休掉就是...全薪/30x9(含2天週休日)最大可以x11(跨2次週休日=4天)這樣離職日就是9或11天後而你明天一樣不用來上班